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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4314
新医改背景下执业药师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新医改背景下执业药师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文/丁晋垣 图/袁中艳

    编者按:

    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这表明执业药师在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难全部满足人民安全用药、保健的需要。“十二五”期间及2020年之前,为加快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速度,有关部门应开展哪些切实的工作,提高执业药师的数量,提升执业药师的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执业药师的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家丁晋垣近日对此进行了疏理、分析,经作者同意,本报从本期起摘登文章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新医改需要执业药师的积极参与

    在我国,尽管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已经施行了十几年的时间,但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作用、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仍被严重忽视,执业药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更影响了执业药师向必需和急需执业药师的众多药店流动,导致药品零售领域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水平很低。目前,我国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18.5万余人,而真正在药品零售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则很少。这意味着国人所享受到的执业药师给予的药学保健服务仍然很少,我国人民的药学保健水平仍然很低。然而,随着人们对用药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我国公众迫切需要大量执业药师为他们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和保健服务。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指出:“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2009年3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现“健康中国2020”的战略选择,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执业药师是药品零售领域众多零售药店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人民健康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和不可替代的药学技术力量。

    药品科学监管离不开执业药师

    由于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水平不高,使得我国药品监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特别是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状况令人担忧。目前,我国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执业药师严重匮乏,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水平不高,药学服务水平低下,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难以保障,用药的经济、合理更难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意,怨声不断。

    药品处方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药学的不断发展、大量新药的不断出现,已经使科学、合理用药变成高深的专业化工作。在我国,由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严重滞后,执业药师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无法发挥,难以形成药师监督医生处方的制度和机制。因此导致的一些药品的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不仅降低了一些药品的治疗效果,更加大了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有效施行,离不开药学人才。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国家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开展医疗机构药剂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执业药师。

    然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却没有规定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没有规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由谁来保证准确无误销售药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核对处方、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明确规定执业药师是否承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任务,如果承担此项任务,应从事哪些药学技术服务业务,担负什么责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监督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等等。

    显然,不解决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服务工作由谁来做的问题,不解决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即使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了执业药师,也不知道该如何使用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也没有自己的岗位,实际地位也难以提高,执业药师势必成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装饰和摆设,执业药师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因此,要保证《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真正、全面、顺利、有效的实施,亟待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改革、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以形成与药品监督管理相互匹配、完备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难以有效推行。1997年,我国明确提出了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最薄弱的环节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环节。由于我国执业药师配备、使用严重滞后,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领域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作用难以发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过程中审核、监督处方与用药咨询指导等药学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使得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大打折扣,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和有效推行。

    因此,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必须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尽快解决药品零售领域药学服务薄弱的问题,大力配合并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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