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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群众的开方请求,张药师怎么办?
面对群众的开方请求,张药师怎么办?


     漫画/耿彪

    张药师是一名退休的主管中药师,又是执业中药师。上世纪60年代,他随老师学习中医,经县卫生局同意,曾独立行医(有批文);后因工作需要改医从药,于上世纪90年代参加省统一考试,经市人事局核实评定为主管中药师。因张药师曾独立行医,所以退休后不少熟悉他的群众经常到他家请求荐药或开中药处方。张药师也愿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贡献于民众,免费义务地为当地群众荐药或开中药处方。他的女儿是县医院的主任医师,告诉他:“主管药师不同于主管医师,没有处方权,您这样做,属非法行医。”听了这话,张药师犯了难。读者朋友,您说有人再请他荐药或开中药处方,张药师该怎么办?

    本期话题

    观点一:药师没有处方权

    只能荐药不能开处方

    □ 湖北省武穴市普济堂大药房保康分店 查红梅

    执业药师没有处方权,不能开处方。张药师退休后愿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免费义务为群众服务值得尊敬,但他不能开处方,而应该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审核处方和指导用药方面,因为这才是药师的工作职责。

    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所致,张药师曾经学过中医,也独立行过医,后来改医从药,参加的是药师考试,最终确定的是药师,而不是医师。法律上明确规定: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张药师应该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药师职责权限来合法从事自己的执业行为,而不能超越权限,否则就是违法。张药师应该向来找他开处方的群众解释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自己没有开具处方的权力,如开具处方,则是违法行为,群众了解情况后是会理解张药师的。

    分清药师的职责权限

    □ 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药剂科 张建利

    具有中医的实践经验,又具有多年的主管中药师从业经历,张药师应该是一个标准的“医药复合型”人才。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着其从业人员不能“无资格”开展相关医疗活动,若开展,则属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

    退休后,仍旧有很多熟悉他的人上门请求荐药或开中药处方,说明张药师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水平,并且这种水平是被患者所认可的。但是,患者的认可并不代表张药师开具中药处方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从业的最大障碍来自于他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

    尽管国家鼓励和支持退休医疗人员发挥余热,可这是建立在具有行医资格的基础之上,正如张药师的女儿所言:主管药师不同于主管医师,没有处方权,这样做,属非法行医。

    因此,张药师应暂停为群众开具中药处方的做法。笔者建议张药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继续为患者服务。一是受聘到药店或药房,开展中药调剂、中药处方审核等工作,因他具有主管中药师证书,重新执业没有任何障碍。二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参加行医资格的考试或评定,待取得正式行医资格后再考虑开展开具处方活动。由于自身年龄偏大和从业年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张药师要想取得行医资格,恐怕困难很大,所以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方式。

    “转正”后再行医

    □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执业药师 朱丽华

    张药师的女儿说得对,根据国家规定,药师不具备行医看病开处方的资格。药师的职责只是向购药者提供一些药品的相关知识及药品的一些用途情况咨询,如果给人看病开处方,则属于违规行为。由此可见,张药师尽管既是主管药师,又是执业药师,却没有处方权。虽然在上世纪60年代经县卫生局同意,他曾有过独立行医经验,但却没有医师资格证,同样也不具备处方权。

    笔者认为,如果还有人再请他开处方,张药师一是可以向患者提供一些治疗疾病的药品相关知识及药品用途等供患者参考而不开处方;二是与在县医院当主任医生,具有处方权的女儿合作,由女儿为患者开具处方。

    让当医生的女儿开处方

    □ 福建省云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花果

    改开处方为办讲座

    □ 安徽省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玉凤

    张药师在退休后仍然发光发热,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好事。张药师虽然只是执业中药师和主管药师,没有处方权,但是有丰富的中药知识和用药经验,可以开讲座的方式,通过对不同中药性质的阐述,结合一些经典常用的小方子进行讲解,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方子的用处,进一步了解中药,了解怎样合理使用中药,可谓一举两得。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诚如张药师女儿所言,张药师是主管中药师而非执业医师,不具有处方权。但是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张药师完全可以指导前来咨询或索要处方的群众如何更好地预防、治疗疾病,即做个指导群众健康保健的良师。一方面,他可以开具一些非处方药的清单给前来咨询的患者;另一方面,他亦可与前来索方的患者言明情况,开具“处方”后请患者将其作为有处方权医师的参考,最终以正规医师处方为准。这样,张药师既将自身的经验与知识服务于社会,又不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做个指导群众健康保健的良师

    □ 福建省屏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彭明烨

    推荐用药但不开处方

    □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执业药师 任凤阁

    因为体制原因,很多资格非常老的主管中药师没能通过执业医师的考试,不具备独立行医的资格,没有处方权。但实际上,他们无论是用药经验还是药学知识,都是非常丰富的。如果把自己的专长“弃之不用”,不仅没有了发挥余热的机会,而且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但如果开具处方,就是违规。鉴于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前来求医问药的患者,张药师可根据自身的经验,给予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用药推荐,但不能开具处方。这样既可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又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还能赢得患者的满意和尊重,值得一试。

    观点二:并非违法开“处方”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张药师免费义务为当地群众荐药或开中药处方”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张药师可以继续为广大群众提供服务。

    理由有三:

    一是张药师将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医学经验贡献给当地群众,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和法律规定的“从事诊疗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完全可以理解为张药师为了服务群众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咨询者不需支付费用,对建议当然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张药师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张药师曾经有过独立行医的经历,并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虽然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行医的要件进行了规定,张药师已经不具备行医资格,但是作为一名有着丰富医学、药学经验的老人,凭着满腔热情将自己所学贡献于民,给群众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和康复建议,为群众合理用药起到了宣传推动的作用。

    三是不应定义张药师开具的是处方。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张药师为群众免费提供可以参考的药品,为了便于群众购买,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不是开具“中药处方”的行为,实为热心推荐药品而书写的药品清单。

    张药师没有“非法行医”

    □ 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高会军

    张贴公示 明确无责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厉永

    首先,我认为张药师的行为不应定为非法行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因张药师曾独立行医(有批文),说明张药师曾取得医师资格,而且张药师是免费义务为当地群众荐药或开中药处方,不存在开办医疗机构行为,所以张药师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但是,如果张药师荐药或所开中药处方患者服用后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及后果,张药师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我认为张药师应在家中显著位置张贴一张公告,明确告诉大家,本人义务为自愿来家中的群众服务,不上门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如用药过程中出现一切不良反应及后果,请及时到医院就诊,本人概不负责。

    观点三:向有关部门问明情况

    向当地卫生局咨询后再说

    □ 广东省深圳市膳之堂公司执业药师 胡文良

    “主管药师不同于主管医师,没有处方权”,张药师女儿的前半句话确实没错,但是,张药师却有县卫生局独立行医的批文。不过,毕竟批文时间久远,现在行医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为稳妥起见,建议张药师暂停为患者开中药处方,应立即到县卫生局咨询,如县卫生局认为他还可以继续凭批文独立行医的话,就可以再继续为当地群众开中药处方;否则不可。

    观点四: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注册

    张药师虽然经县卫生局同意独立行医(有批文),但是后来改医从药,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张药师要想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执业,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注册。

    申请重新注册执业医师

    □ 江苏省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季然

    张药师应该属于民间医生、老中医之列,他们一直在民间从医,在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声望。但随着国家对行医资格的规范,张药师这种情况,应属于有待于法律认可的情形。

    张药师的情况有些特殊,他在上世纪曾获得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有正式的行医批文,但已事隔几十年。张药师后来又从事中药行业,当年批文的效力是否能延续到现在已是个问题。因此,张药师的女儿说得对,张药师的行为已属于非法行医。

    笔者认为,张药师可以去相关部门,要求重新获取行医资格。对于张药师而言,一辈子从事中医药行业,中医和中药之间自古就不分家,行医者基本都是中药专家。以张药师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应简化手续,无需经过复杂的考试认定,就可以授予其中医师资格。

    作为张药师而言,有了行医资格还不行,要想行医,还要有个行医场所。笔者建议,张药师不如开个诊所,如此,则既能行医,又能指导顾客合理用药。

    重新申请获得行医资格

    □ 山东省平阴县神农大药店 刘静

    执业药师是药店的专业人员,具有审方、验方、把关的权力,但却不具备“处方权”。张药师所取得的“主管中药师”是一种职称,而不是准入资格,因此张药师不具备开具处方的权利。当然,如果张药师不想放弃自己的“老本行”,希望继续发挥余热的话,不妨申请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证齐全之后,张药师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地开诊所进行疾病诊疗活动,而且还能为自己创造相应的经济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

    □ 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师 王献波

    7月话题:小马从某药学院毕业后受聘到一家药店当药师,他理论基础好,办事认真,为顾客荐药时总是反复推敲,指导顾客合理、正确、安全用药。但店里新招的两名店员则不然,小张原是某杂货店的店员,小李是某副食店的店员,她们缺少医药知识,又不愿参加业务学习,但却能迎合老板的心意,荐药时只顾追求“利润”。顾客说感冒,她们就拿感冒药,说头痛,她们就拿头痛药,只晓得从小马按功效陈列的药品柜台去拿药,荐药时从不分OTC还是处方药,也从不向小马讨教,认为店员把货卖掉就行。有时同功效、同成分的药重复推荐;不看药品说明书,不分妊娠禁忌和用药禁忌,更不辨用药是否合理、正确、安全,凡是能打擦边球的统统推荐。小马总是捏着一把汗,对她们荐药进行干涉,她们不高兴,老板更是不快,但如果顾客用药出现问题,小马也难脱干系,真是左右为难。读者朋友,面对这种情况,您说小马该怎么办?

    编者注:请于7月1日前回复。

    8月话题:某药店是当地服务最佳、信誉最好的药店。药店的张药师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所以当地人都喜欢到该药店买药。为了更好地开展用药服务,张药师义务给购买治疗心脑血管病药物的顾客测量血压,并坚持做好用药记录。一天,一位老大娘来测血压、购药,但刚坐下就摔倒了,椅子摔坏,人也摔伤了。张药师和同事一起把老大娘送进了医院,并个人垫付医药费一千多元,医生诊断大娘是胫骨骨折。事后,大娘的儿子找到药店,认为药店的椅子不牢固,且张药师没有尽到提醒之责,所以导致大娘摔伤,张药师应赔偿大娘的一切损失。对此,张药师不知该如何应对。读者朋友,您说遇到这种情况,张药师该怎么办?

    编者注:感谢浙江省嘉兴市王江泾镇闻川大药房聂宝林提供话题。请于7月29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医药科技部 支卫东

    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13355-2201

    E-mail:zhiwd@cnpharm.com

    预告话题

    致谢:

    福建省:陈艺婷、方瑞燕、黄坤海、赖玲、林艺敏、刘爱凤、饶志农、吴兰标、郑培姬、谢秀萍、梁顺兴、肖自垛、叶小英、俞闽、张建攀、朱璧洁;河北省:李领波;江苏省:陆广民、周相文;浙江省:聂宝林;河南省:施贵轩、宋宏民、张长涛;安徽省:王保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王昌爱、张晓华;山东省:王守平等读者朋友参与了本期话题的讨论,因版面所限,未将他们的意见和单位名称刊发,在此一并致谢。——编者,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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