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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下的财产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11年9月2日 老年日报
     一直以来,无论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上,还是在各方法学专家发表的观点中,均指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一方亲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频频出现,需要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成为一线办案人员面临的一大难题。新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此前,法院一般只对起诉离婚的夫妻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即使要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也仅追溯到起诉离婚前的3个月;而新条文可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出现侵犯财产权行为的苗头时,通过法律途径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无疑是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内的财产权益。奚天宝,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