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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等人擂鼓才升堂” 等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11.10.24
     不可“等人擂鼓才升堂”

    □ 秦 汉

    近日看到一幅新华社发的漫画,感触颇深。漫画正上方有一悬木。木左悬一古铜洪钟,想必钟声如雷;木右悬一重锤,想必撞钟如山。怎奈锤与钟之间,偏有好事蜘蛛绣一网衣,张灯结彩在两者之间。钟上大字云“食品安全”,锤上大字云“某些监管”。漫画名曰《久而久之》。

    长期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可谓“大事一箩筐”。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当原本毫不知情的群众一旦从媒体上获得那些不该爆炸的爆炸新闻,总免不了心有余悸:原来自己距离问题食品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已经在不经意间成了问题食品的“回收站”。究竟“回收了”多少,谁也说不清。这时人们不仅要在心里打一个问号:究竟谁是我们食品安全的“护法使者”?

    有时候是媒体。但真的不该是媒体。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才是群众食品安全的“护法使者”。监管在于日常之功,不能“等人擂鼓才升堂”。只有在日常加强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的监督,才能少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多一些群众心安理得的消费空间。我们的行政执法不能老是“慢半拍”,总是在媒体把事件挖出来之后才匆匆忙忙去灭火,去执法,去追究责任。当一个个事件见诸报端的时候,危害已经酿成,事态无可挽回,恶果已挂枝头。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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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雨绸缪,功在平时。关心群众的关心,就要对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的每个环节实施“全盘扫描”和“全面升级”,盯紧每一个环节,坚持日常检查和突击式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长效和常态的工作机制,真正拉紧食品安全网,重振消费信心。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

    

    “订单式”培训有三好

    □ 徐 进

    《中国医药报》9月9日头版报道了积极探索办学新路径,开展“订单式”培训的消息。让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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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单式”培训有三好。一是课题选的好。“订单”是基层单位经过广泛调研做出的,必然是学员欠缺、实际需要、在其他途径难以学习到的科目,因而,选题一定实际、实用、实效,避免了选题过全、过大、过偏的问题。二是培训效果好。学员带着问题学,主动“寻医问药”,自然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教员带着问题讲,需要“释疑解惑”,备课必然倍加认真,避免了以往“完成任务式”培训的弊端。三是学员选派的好。老师教得好,还要学员选派的好。“订单式”培训多是基层选派监管一线的业务骨干参加,这些学员实战经验丰富、对监管疑点掌握全面,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承担着传、帮、带的重任。因此,学习的热情更高,能够做到学得深、用得上、留得住、传得开,避免了以往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学而不用的尴尬境况。

    今年以来,国家局在干部培训上频频发力,提出要大力加强基层“软实力”建设,这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愿国家局高级研修学院的好做法能在全系统发扬光大,在各省(区、市)也能推广“订单式”业务培训,促使基层的“软实力”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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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治治“责任书依赖症”

    □ 何 伟

    强化责任和责任追究是保证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因此,对阶段性重点或重大临时性突击任务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便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工作,本无可厚非。但有责必“签”,遇事必“签”,业已显现出责任书过多过滥,此现象在有些地方比较常见,应引起重视。

    签订责任书会不会促进工作任务的完成,笔者不敢断言。但当责任书已经到了流于形式的时候,对工作的推进作用肯定不大,这是事实。其实,真正重要的工作,仅凭一纸责任书就能抓出成效,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也就是说,达到实质上强化责任的目的,仍需要各种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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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如果事事都签责任书,不但牵扯过多的精力,也淡化了责任书的严肃性,导致签不签责任书没有什么两样的局面。

    最重要的是,责任书往往是下级的责任多,上级的责任少;下级的责任具体,上级的责任含糊;下级的责任会被追究,上级的责任是对上级的上级负责等,使少数责任书成了上级规避责任、降低风险的“撒手锏”。

    笔者并不否认责任书有时会发挥其特定的作用,但强化责任一味地责任书化,形成事实上的责任书“依赖症”,将本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格式化而泛化,归根结底还是有“懒政”的嫌疑,是形式主义的另一种表现罢了。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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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醉驾获刑”想到的

    □ 王 雪

    食品安全事关人身安全,人人皆知。然而在办案时所依据的食品技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公安部门也要依据省级以上检验部门的检测结果才能定性,这个时候,食品标准就成为一种“说不出的痛”。

    笔者由“醉驾获刑”想到,食品安全是不是只能依靠标准来判定安全的界限?能不能依据行为的违法来严惩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食品的犯罪者?

    对于醉驾的司机,只要被抓到,就要判刑,而不论你是否造成直接的伤害后果。从执行醉驾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开始,全国醉驾事件急速下降。照此看来,如果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也比照醉驾:只要你添加了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做食品,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不管是否造成直接危害,也不论是否符合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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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确是会导致人身伤害的,而且对于儿童、老人、病人的伤害更大。食品危害是一个长期的、隐性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看出来,但是一旦发生就是无法挽回的结局,因此食品安全不能等到出现伤害或者死亡,才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到那时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物力,也牺牲了太多的无辜者,对行业的信誉也是毁灭性的打击,真正是悔之晚矣。

    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伤害远远大于醉驾,因为它影响的是大众,是将来的生命安全,是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从这个角度讲,对滥用非食用物质是必须严惩的,尤其在目前食品安全标准适用性落后,新标准未出台前,只有从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出发,从维护稳定和谐出发,严惩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让食品真正安全。否则,如果现有的体制和标准的漏洞总是被违法者所利用,那么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就相应地被置于法律和标准的保护之外。这正是“醉驾获刑”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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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汉分局)

    

    行政执法的生命在于理性

    □ 张延红

    就职于食品药品监管第一线,就身处前沿、风险大、责任重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客观、公正、理性执法,保持平和的执法心态,推行文明的执法方式,建立规范的执法模式,其意义不仅在于确保案件质量,更在于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内涵的提升来回应当前党的要求、民众的期盼、当事的人质疑、媒体的关注、专家的追问等诸多执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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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活动与理性有着天然的关系。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者必须通过讲理、辩理来以“理”服人。“司法制度是公共理性的范例。”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执法的生命也在于理性。由此决定了食品药品监管的执法活动乃至所有与执法有关的工作都要“听理”、“辩理”,并在此基础上“讲理”,同时也意味着任何“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单向性思维都应当摈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多发阶段,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体现“理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客观执法。客观是行政执法安身立命之本,要旨是在“全面”基础上的裁断。无论国内国外,都日趋认同执法者的客观义务。客观理性执法必然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做到全面收集证据、了解事实,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秉公而断,不偏袒一方或对另一方持有偏见或歧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执法要谦抑,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行政执法权既有边界,又要受到制约,还要体现法律的人文精神,因为法律权威不仅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同时更依赖于内在的道德力量。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谦抑执法是执法过程必要的内在品格。由此决定了食品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应自始至终保持冷静、克制的心态,同时也意味着霸道骄横的特权思想和冷硬横推的衙门习气都应当摈弃。当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平和绝不仅仅是接待当事人时要笑脸相迎,更关键的是面对违法违规时要保持内心的、职业的淡定,追究违法违规时应做到坚定、果敢,要冷静地作出判断、正确地适用法律,绝不可以失之于愤怒甚至施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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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结晶。文明的反义词是野蛮,我们说一项制度文明程度高,即表明该项制度依靠野蛮、武力维系的程度低。社会走向文明,即表明法律的权威不能再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或能暂时压制矛盾,却使矛盾不断累积,所以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转向更多地依赖社会公众的尊重与认可,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执法的社会可接受度是维系依法行政正常运转所必须汲取的营养。由此决定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关注国情,了解民意,也就意味着,视执法为专业化、精英化的独立操作并因此关门办案、闭门办案的思维都应当摈弃。眼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走向公开、亲民,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比如河北省张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办案,尝试让社会各方(行风评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并表达意愿,以公众看得见、听得懂、理得清、心里亮的方式执法,最大限度地融入社情与民意,弥合情理和法理,最大限度地以公众的内心尊崇与认可获得执法的正当性,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推进工作,观念先行。面对党情、国情、世情发生深刻变化带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新挑战、新要求,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观念上既要“破”,也要“立”。要通过观念上的正本清源,推动只知其“然”的盲从向亦知其“所以然”的自觉转变。观念决定看待问题的视野和高度,观念决定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效果。与此同时,观念又是形而上的,其作用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并通过有效执行得以发挥。

    所以,日常执法过程中应以人为本,少靠蛮力,依赖自身认识、素质、能力、水平的提高树立执法权威。这种“软性”执法相较于“硬性”执法,短时看或许费时费力,长期看则标本兼治,效果长久。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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