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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为产业发展护航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2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1.12.22
     □ 本报记者 陈 铮

    12月8~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中保办)在北京共同主办了“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研讨会”。会后,中保办副主任张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她向记者介绍了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至今取得的成绩、面对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条例》局限,诸多问题难解

    据张晶介绍,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始自1993年,同年1月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始。“《条例》的实施促进了中药质量的明显提高,保护了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中药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减少了中药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加快了中药产品的结构调整,促使中药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变,保障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张晶说,其中反映最多的是保护门槛较低、保护品种过多问题。根据《条例》规定,中药品种保护的对象不限于新研发的中药品种,而是包括一切在产的品种,且保护期限较长。这样不利于保护企业对新品种进行研发和对已有品种进行改进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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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同品种保护问题。如某中药品种首家获得保护后,同品种生产厂家必须在公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申请跟进保护,即申请同品种保护;6个月内未能跟进保护的,中止其生产批准文号。这就引发了许多矛盾:一是首家申请保护的厂家未必是该品种的原研单位;二是由于没有提示制度,有些企业不知道同品种已经申请保护而错过6个月的申请期,导致生产批准文号被撤销。而且上述停止生产和中止文号的行政决定,在《药品管理法》中找不到依据,《条例》中也未明确规定。首家获得保护的企业与同品种生产企业之间矛盾尖锐。

    张晶还指出,《条例》与专利权也缺乏衔接。《条例》未规定如何协调中药品种保护权与专利权的关系。当同一个中药品种既存在专利权又存在品种保护权,且这两种权利分属不同企业时,会出现两个权利人相互制约无法生产该品种的问题。同时,由于这两种权利所处的层次不同,如果出现了中药品种保护权制约专利权的现象,则会出现不合法情况。另外,如果专利品种同时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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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中还缺乏操作性强的临床评价方法,如何评价一个中药品种是否值得保护存在争议。此外,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与仿制药审批工作未能有效衔接,经常出现受保护品种的仿制药仍然进入审批环节的情况。

    张晶指出,自《条例》实施以来,一直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定,虽然先后印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够,且有些规定前后矛盾,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未及时研究处理,使问题越积越多。

    《指导原则》出台成效斐然

    据张晶介绍,虽早在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但因各方面原因,始终未能完成。因此,为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保证中药品种保护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牵头、中保办负责组织起草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以下简称为《指导原则》),作为《条例》修订前的过渡措施,于2009年发布实施。

, http://www.100md.com     据了解,《指导原则》的出台,解决了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指导原则》进一步详细明确了《条例》第六条中“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和第七条中“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等相关概念,以此细化《条例》中关于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的区别。提出如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使中药品种保护工作有了可操作性。

    明确了初次保护原研条件。在初次保护中要求原研企业才能提出初次品种保护申请;若多家生产的品种其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保护原研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指导原则》“保护先进、鼓励创新、促进提高、推动发展”的宗旨。

    合理设定了同品种管理要求。明确了同品种定义,同品种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同品种,并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同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突出同品种质量考核,强调同品种与初次保护品种在生产质量方面的一致性;合理调整了同品种保护申报资料要求,解决了同品种逾期申报的问题;发布中药保护品种所涉同品种申请保护事宜的通告,提示同品种生产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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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了延长保护门槛。强调申请延长保护的品种应能证明其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要求企业必须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完成各项改进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同时,为了便于企业及时准确了解相关信息,中保办会在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届满前10个月在其网站上发布“延长保护期申报事宜的通告”,使相关企业及时办理延长保护期申请事宜。

    解决了中药保护与仿制药审批衔接问题。《指导原则》规定,对已受理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

    加强了现场核查的相关要求。为实现《指导原则》实施前后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中保办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核查管理规定》,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 百拇医药     张晶介绍说,由于《指导原则》提高了中药品种保护准入的技术门槛,一些无特色及达不到现行《指导原则》的中药品种自动放弃了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数量有所下降,2009年为254个,2010年107个,2011年申报数有所增加,为127个。2009年与2010年审评通过率较低,退审率超过50%。一方面是由于加强了临床试验资料的现场核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比例加大,部分企业主动撤回了申请;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业对《指导原则》理解有偏差,申报资料未达到审评技术要求。

    张晶说,《指导原则》颁布实施两年来,企业提高了对相关技术条款的认识,加大了对申报品种的科研投入,丰富了科技含量,申报资料逐渐规范完善,2011年审评通过率明显上升,通过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后,申报品种通过率超过了60%。“目前在保护期品种1231个,涉及743家企业、759个品种,其中独家品种506个,年产值超亿元的品种50余个,约有1/3的品种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全国已批准上市的中药制剂中,在保护期的中药品种约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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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原则》配套工作仍在陆续完成

    张晶介绍说,目前,《指导原则》的配套工作仍在陆续完成阶段。如《指导原则》实施后制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技术审评要点》(以下简称《审评要点》),就是一项重要的后续配套工作。《指导原则》虽然进一步规范了中药品种保护的审评工作,但无明确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技术审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精神,保证审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制定了《审评要点》,该《审评要点》对《指导原则》相应的条款及内容从技术要求上进行丰富、细化,理顺了与医学、药学内容相关的条款,作为审评管理的技术支撑部分,涵盖了《指导原则》全部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各专业组进行审评工作。该《审评要点》已于2010年2月实施。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提高技术审评工作效率,中保办结合技术审评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指导原则》中的《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予以说明,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这一说明将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张晶表示,今后中药品种保护工作模式将进一步改进,如,将逐步实现“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调整中药保护业务处的职能分工,中药保护一处负责延长保护期中药品种的技术审评,中药保护二处负责初次保护品种、同品种的技术审评和补充申请的办理;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制定每个岗位审查、审评工作时限;明确技术审评启动时间;改进审评方式,增加3个专业委员共同参加审评的会议模式。“中保办将继续贯彻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促进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要点》,继续细化技术审评内容,推进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课题工作,推动《条例》修订,将中药品种保护工作打造成为保护中药产业发展的强大‘护航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