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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0538
基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权解构与规制竞合(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机关立法权占主导地位,行政立法权与司法制衡力量相对均衡的立法权解构模式;另一类是行政立法权占主导地位,立法机关立法权与司法系统力量相对弱小的立法权解构模式,这样的分类其实质是对应着国家宪政权力相互制衡与社会力量的此消彼涨。在中国,立法机构的权力从来就没有达到过西方国家议会立法权的水平,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实行单一制的结构形态,各级政府及其所代表的政党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中。代议机关权力的影响力与完备而庞大的党政体制相比。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党委成为了各级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核心,领导着对健康与安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由于长期受党委与行政机关控制思维的影响,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是被控制、被管制的客体。劳动者被认为是不成熟的,再加上我国“重生产、轻安全”经济发展战略的导向,在职业健康与安全上普遍存在着劳动者权利被忽视。话语权被剥夺的现象,很少有劳动者参与到管制立法的过程,而当真切的职业伤害发生时,劳动者的申诉与救济途径又变得微不足道的模糊,从而进一步凸显了行政立法权(或剩余立法权)相对占优的规制竞合局面。

    三、中西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权解构的现实应对

    在西方,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通常由议会统一进行专属性立法。将健康权利与安全权利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并施行立法为先、行政在后的管制策略,然后有条件地将部分剩余立法权授予给管制机构或地方各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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