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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度医疗看中国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改革(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5日
     (2)按病种付费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单一的费用支付方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建立综合性的支付体系,可能更便于实践管理,并能降低补偿费用,且能消除某单一支付体系的负面效应而保留综合优势。

    根据医疗服务的多样性特点,如果在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采取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便能有效控制过度医疗的行为,并且能对医院进行有效的管理。比如对于社区服务,可以采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支付办法。

    对门诊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和增长控制;对诊断明确、诊疗方法相对稳定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床日费用变动较小,床位利用率高,难以通过延长住院天数来增加费用的疾病采用按床日费用付费的办法,如精神病、慢性肝炎等等,建立综合性的支付体系。

    2、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1)改革“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大多数过度医疗现象都是通过开大处方,过度用药的形式完成的。在国内市场中,80%以上的药品需要通过医院渠道销售,医生把握药品的“生杀大权”。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根源,在于我国“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因此必须实行医院经营与药品经营相脱离或采用分开独立核算的办法。在药品价格治理上,有效的控制措施是改革现行的药价治理体制,实行“同效同价”,取缔进口药品的价格优势。

    (2)建立准入和竞争淘汰机制。国家应放开对私立医院的限制,让这些医院有机会并且有空间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形成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在地区内既有较大的综合性医院,又有有特色的专科医院以及一般的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医院,为老百姓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场所。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那些不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或严重违反医保政策的医疗机构给予定点资格的处罚,促使其强化内部治理,使他们在服务质量、价格、医疗水平等方面展开竞争,以此来约束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保证医疗保险运作的有序进行。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出现弊端,导致过度医疗现象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对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社会各界都在不断探索之中。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医保支付方式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 张二华、李春琦、吴跃进:医疗保险、医院寡头与医疗服务价格扭曲[J].社会保障制度,2011(3).

    [2] 关木、包秀英:“预付制”控制看病贵[J].中国老年报,2008(6).

    [3] 顾昕:关于遏制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思考[J].工会博览,2011(5).

    [4] 李璐瑒:过度医疗——医生道德沦丧是表象,医疗体制偏差是根本[J].首都医药,2010(1).

    [5] 徐小炮、尹爱田、王利燕:美国DRGs支付制度对我国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启示[J].中国卫生经济,2007(3).

    [6] 余艳莉:浅谈健康保险中如何控制“过度医疗”[J].经济师,2005(6).

    (责任编辑:胡冬梅), 百拇医药(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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