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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
http://www.100md.com 2012年5月1日 《金山·下半月》
     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医患双方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诉诸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核心,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决医疗纠纷。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着二元的鉴定机制:一是由医学会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通常我们说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机构所做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以下我们分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并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利于弊

    规范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权属于医学会和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这从鉴定技术角度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同时医学会享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中的形式认定权,它的鉴定结论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法院只能或采取或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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