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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时采血 须经艾滋检测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本报综合报道就在6月14日世界献血者日到来之际,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办法》指出,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须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