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药品的毒手
![]() |
“6·26”国际禁毒日已悄然离去,而和毒品犯罪的斗争仍在继续。特别要警惕的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正在将罪恶的毒手伸向药品市场,利用含麻黄碱成分的药品来提炼毒品。
□ 赵宗祥
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新疆区巩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全县各涉药单位使用销售的易制毒化学药品、麻精药品进行了监督检查,以确保各单位守法经营,安全使用。同时,该局还开展了一系列抵制毒品宣传活动。
图为活动期间该局工作人员(右)正在向群众宣讲禁毒知识。 邵强 摄
感冒药成毒贩新宠
近年来,毒贩利用感冒药提炼毒品的案件屡见不鲜。较为典型的案件有:2009年12月,一起特大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用于****的“4·08”专案告破。该案涉及四川、吉林、广东、广西、重庆、新疆等21个省(区、市),打掉5个特大制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捣毁非法加工窝点和冰毒加工厂8个,缴获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44吨;2010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在2008~2009年,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180万片(90公斤),非法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呋麻滴鼻液132万支、新康泰克10万盒;2011年11月,江苏两名“80后”青年李松与赵跃用新康泰克药品提炼出95克冰毒,被判15年有期徒刑;前不久,山东省多地药店的新康泰克胶囊卖得特别快,有的药店还出现断货现象。随后,警方经过缜密调查,侦破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件,涉案的5个团伙中有2个制毒团伙就是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胶囊来****。
感冒药何以成为了毒贩们的新宠?“因国家对麻黄素(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故又称麻黄碱——编者注)等制毒原料管理十分严格,有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含有麻黄碱的复方药品的主意。”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名干警说。
我国是世界上对麻黄素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了《麻黄素管理规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对麻黄素实行国内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凭证购用、凭证运输、一证一次有效等严格的管理制度。2000年5月,公安部发布《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麻黄素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自2005年8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相关监管法规体系、工作机制日臻完善,对其的生产、经营管理更加严格,非法获取易制毒化学品越来越困难。于是,不法分子开始寻求一些未列入特殊管理的、用于治疗感冒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作为替代品,从中提取麻黄碱用于制毒。
而感冒药中,大部分都含有麻黄碱成分,不仅新康泰克,像白加黑、泰诺、日夜百服宁、止咳糖浆等都有。但由于新康泰克每粒含盐酸伪麻黄碱90毫克,而白加黑、日夜百服宁、泰诺等主流OTC感冒药中,每片盐酸伪麻黄碱含量均只有30毫克,这使得新康泰克往往成为了毒贩们的首选。
仅有“限购”是不够的
早在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文要求,药店每次出售含麻黄碱药品不得超过5盒。
“这个‘限购令’难以遏制非法购买含麻黄碱药品用于制造毒品行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药品监管人员说,“一人一次限购5盒,10人一起买就是50盒;一个药店里限购5盒,10个药店里就是50盒。照此,10人一天买个成千甚至上万盒含麻黄碱药品也不是问题。”
从近年来破获的案子来看,“限购令”的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上述监管人员所说的问题。
“药店为了赢利,也希望多卖药品,如果在监督机制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无法保证‘限购令’的执行到位。即使发现零售药店向多人每次销售不多于5盒的含麻黄碱药品,药店并没有违法违规,药监部门也无法对药店进行处罚,这也是‘限购令’本身的不严密给监管带来的尴尬。”上述监管人员说。
据了解,美国目前有41个州对像新康泰克这样的含麻黄碱药品有限售措施,并作为准处方药监管。购买人需要通过执业药师的许可,并记录个人信息。肯塔基等州甚至通过电子追踪系统跟踪药品流向。加拿大、新西兰、泰国等国家也有类似限售举措。
事实上,在药店购买药品用于制毒只是不法者其中的一种方式,更为可怕的是,他们往往通过套用资质、伪造印章、使用假名、现金交易、高额回扣、多次转货、隐瞒来源等非法行为骗购、套购大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最终进入制毒渠道以获取暴利。如“4·08”专案和杭州市破获的“胡某非法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案”。
“违法分子在非法挂靠经营中,手段非常狡猾,常常通过骗取合法公司信任、不断变换挂靠公司等手段来骗取药品。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漠、管理松懈,在利益的驱动下,存在侥幸心理为不法分子非法挂靠提供方便。”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柳静波说。
监管对策需跟进
“面对不法者用药品来制造毒品的犯罪新动向,同时也是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监管措施应及时跟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苏苗罕说。
苏苗罕认为,当前要着重从三个方面来强化监管:一是努力实现监管重心前移,突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毕竟监管再有力,也是末端治理,应将端口前移。而第一个端口就是企业本身。例如,销售企业应该对购货方的身份资格予以审查,并对流向作严格的登记。二是实行全程动态监管。药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药监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实现对生产源头和流通领域的全程监控,使含麻黄碱药品始终在监管的视线范围。在此基础上,药监部门还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政府监管机构相比,行业协会具有能够相对全面、真实掌握企业相关信息的优势。因此,可以鼓励含麻黄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效能。可以授权行业协会承担下列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宣传和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单位进行教育惩戒;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行业调查统计、信息发布、公信证明、资质审核等工作。
“对含麻黄碱药品的销售、采购和验收入库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如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应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通报公安机关。”上述监管人员说。
该监管人员认为,特殊药品应有别于普通药品,而《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这类药品单独地予以立法规范,如果还是沿用《药品管理法》的处罚条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企业进行处罚,则显现不出特殊药品应有的“特殊”地位。他建议,《药品管理法》应增加相应条款,如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不法者提供含麻黄碱药品应以共犯论处。
“只要监管举措及时跟进,就能有效预防非法交易含麻黄碱药品行为。如利用现代网络视频技术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北京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他介绍,通过联网的形式,将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实物交易行为通过视频的方式予以查收与验证,这样可有效预防实物验收中可能出现的交易漏洞,也可避免因传真、电话求证而导致的虚假验收情况。同时,交易双方通过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实物的全过程,不但可以防止 “真空”地带,更能有效杜绝“内外勾结”的犯罪行为。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局一直非常重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的监管工作,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含麻黄碱药品的监管,国家局已发文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上述药品需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闁诲海鏁婚崑濠囧窗閺囩喓鈹嶅┑鐘叉搐濡﹢鏌涢妷銏℃珖鐟滃府鎷�
闂備胶枪缁绘鈻嶉弴銏犳瀬闁绘劗鍎ら崕宀勬煟閹伴潧澧い搴嫹
闂佽崵濮村ú銈団偓姘煎灦椤㈡瑩骞嬮敃鈧粈鍕煟濡绲荤紓宥忔嫹
闂備胶鎳撻崥瀣垝鎼淬劌纾奸柕濞炬櫅閸楁娊鏌℃径瀣劸婵☆垽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