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正文
编号:12993842
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经营
http://www.100md.com 2012年7月2日 医药经济报
    最近,沈阳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管理者们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有市民投诉,因新康泰克货源紧缺,6月初在该大药房某分店买药时,遭遇了买1盒新康泰克强行搭售3盒阿莫西林的“捆绑”销售行为。此事后来引发某大众媒体炒作。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认为,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一旦投诉证据被查实,将会依法对药房实施处罚。

    药房管理层对此事的解释是:这种行为是个人行为,之前并不知晓,“店里有考核制度,店员工作压力比较大,她可能就是想多卖点药,多挣点钱。”门店负责人也一再表示,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我承认我也有责任。我希望能对消费者有个交待,××买的药,我赔偿,路费什么的我也可以报销,他如果能来店里,我亲自向他道歉。”而工商管理部门则认为,受处罚的主体是该大药房连锁公司。

    个人的违法行为由公司“买单”,各行各业都不乏先例。只要事实确凿,处罚起来于法于理都不难找到依据和推理的逻辑——于法:员工个人工作时间代表公司履行业务行为,利益归公司所有,风险和责任同样应归公司承担;工作时间员工个人的违法行为只要与业务有关,公司就脱不了关系。于理:你说是个人行为,员工说是公司有要求,这桩“糊涂公案”弄不弄清楚对于执法者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存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你店里的考核制度有压力,这是你们内部的问题,消费者没义务为你们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买单。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个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要由公司“买单”,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一个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毫无疑问,作为一个连锁组织,日常经营中的管理丝毫不可掉以轻心。这其中有个观念需要引起管理者思考,那就是如何把握好“管理为经营服务”的度的问题。并不是只要有利益的“经营”,“管理”就应为其提供“方便”。管理本来就有约束的含义,该约束的不当经营,必须毫无商量余地地及时、强力约束,这是经营管理的原则,也是“管理”的应有之义。

    切记:该管的一定要管。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经营。 (文 肖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