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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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5日
摘 要: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以致于备受指责,试图从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专家的遴选条件以及鉴定结论与诉讼中质证制度的衔接方面来阐述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初步改革。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管理机构;质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4302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专门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所涉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技术性判断,进而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专门性活动。对于鉴定结果,属于我国诉讼法上的鉴定结论,在诉讼法中是法定证据之一。但是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以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备受指责,且在操作程序上颇具争议。
1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弊端
1.1 鉴定机构设立的非中立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是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在医学会下设立专门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表面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来独立完成的,但是实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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