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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时应区分药品经营场所和非经营场所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8.27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过强”而致使执法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如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时,明明在药品经营场所内,但当事人却以属于私人空间或是存放杂物的储藏间为由拒绝检查,使执法人员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强行进入检查,则面临“私闯民宅”的执法违法,如果不检查,则将给当事人毁灭转移证据以可乘之机。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范围应如何界定?哪些属于药品经营场所?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从中可以得出,药品生产经营场所属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范围。药生产经营场所以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生产经营场所”和审批时提供的平面图为准,生产经营场所一般包括营业区和办公区,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其实施检查。当事人不得以“私人空间”、“杂物间”等理由拒绝检查,如果当事人仍一意孤行拒绝检查,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目前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管理意识等因素,很大一部分的诊所、零售药店是以家庭为单位,这样就很难将生活区域和营业场所清楚区分开来,有些行政相对人把药械特别是一些非法渠道购进的药械放置在卧室、储藏室等非经营场所,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以私人空间为由拒绝执法人员入内,让执法人员进退两难。对于非药品经营场所,到底应如何执法检查呢?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一般情形下,未经房屋主人同意,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是无权擅自闯入的。有些人认为如果民宅里私藏违法药品,成为违法窝点时,民宅转化为药品经营场所,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检查,这不符合《宪法》“公民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针对上述情况,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搜查申请,并与公安人员持搜查证一同前往嫌疑人住宅执法。

    综上所述,药品监管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往往会面临当事人阻碍检查等困难,此刻要保持清醒头脑,分清执法检查的权限,区分执法检查的范围,对权限范围内的,要不畏阻挠,坚决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对权限范围外的,履行法定程序,严格做到程序合法,维护法律尊严。, 百拇医药(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