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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88998
论CEPA下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法律基础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20日
     [摘要]CEPA第五、第七、第九阶段补充协议渐次推出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措施。相应措施及其实践须基于一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础,此法律基础亦为粤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更紧密经贸关系;医疗服务;先行先试;具体承诺

    [中图分类号]F75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9-0095-02

    粤港澳由于地理区位相连、语言传统相通、亲缘关系紧密等原因,其相互间服务业开放的步伐已走在全国的前列。对比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和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珠三角地区的具体状况,该承诺已经落后于大珠三角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实。为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关于扩大对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使得这一政策法律化和具体化。医疗服务贸易作为CEPA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之一,是新时期推进广东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合作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新一轮医改中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

    1CEPA下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措施与实践依据

    CEPA补充协议,在医疗服务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境内有权享受更多“超GATS”待遇,这些待遇不仅是对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具体承诺的超越和扩展(GATS Plus),而且是对内地其他行政区域开放政策的超越和扩展,故谓之“先行先试”。自2008年CEPA第五阶段补充协议始至2012年6月第九阶段补充协议签署,广东向港澳开放医疗服务先行先试的措施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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