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2388967
“精神病”、权力及国家责任(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1月1日
     按照《刑法》,一个精神病人如果突然跳出来,拿刀在大街上追着人砍,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不负刑事责任,或只负部分刑事责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点,随着不安全感的增多,越来越抵触人们的正义直觉:难道无辜被害的人,就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要让这些人游荡在社会上,谁该为之负责?网络上,不时回响着“精神病人是中国的一级保护动物”、“有病的都在外面,没病的都在里面”的偏激声音。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防止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只能用法律来让监护人把好监护关。现有的法律适用于这样的解释:如果精神病院的管理极为松懈,以致于一个精神病人可以跑出来杀人,那么,可以追究精神病院管理者的渎职罪。而对于家属、社区这样的监护者也应该如此。对于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理应预知到他可能的行为后果。所以,如果监护不力,对于精神病人的危害公共安全实有放任、纵容之嫌,应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不能是赔钱了事。

    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认为,如果可以在监护人的行为和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这种观点在法理上可以解释得通。但问题是,家属、社区的监护能力很弱,非常有可能的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力,不是主观放任,而是他们没有能力的结果。

    李劲松认为,有能力对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监护的,是国家机构及精神病院。但现在的情况是,对这部分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大都落到了并没有多少能力的家属、社区身上了。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很有可能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并且,其病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住院治疗可能导致其病情严重恶化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李劲松认为,这一点,要转化为中国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实践,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哪些人,经过哪些程序,可以被哪些机构强制治疗,如何保障被认为可以强制治疗的人的权利。同时,还应明确这一点:对于一个重性的、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因为能力受限的原因,家属的主要责任,是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题因此变成了:国家能不能、愿不愿承担对那些已经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监护的责任?

    社会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主张,精神病人一旦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治疗费用如果家属承担不起,应该由财政负担。他认为,现有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比较松懈,投入也极为有限,应该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思考精神病人的问题,加大国家的投入,凸显国家的责任。, 百拇医药(石勇)
上一页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