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受歧视须从制度上找“病根”
据媒体报道,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医时,先后遭到天津市肿瘤医院、北京地坛医院的拒绝。在转入第三所医院天津某医院时,小峰私自修改病历隐瞒艾滋病感染者的相关病情,最终手术顺利进行。11月20日,小峰已出院回家调养。
此事曝光后,反响尤为强烈。谴责医院者有之,同情患病者有之,指责隐瞒病情者也有之。不难看出,目前,艾滋病依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小峰治病的过程凸显了生命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分出哪个更优先无疑是困难的事情,因为知情权背后牵连着另外一群人的生命权。但如果医院原本就能本着医者之心依法行事,二者本不至于走到直接对立的地步。
或许,这么多医院不肯收治小峰,是出于对感染艾滋病的恐惧。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则是对艾滋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医生的恐惧心理和条例的刚性规定之间,并没有可以折衷的方案。也因为如此,在艾滋病尚未“脱敏”的背景下,讨论这一事件,如果仅仅满足于同情心的挥发,隔岸观火式的义愤,抑或是舆论压力下的“问责”,最后对病人得以医治恭喜一番,对医患关系抱怨一番,恐怕意义十分有限,极易恶化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并引发全社会对艾滋病在医院扩散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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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小峰有活下去的生命权,救治他的医生也有知情权。靠更改病例、隐瞒病情、逃避血检这样的方法,小峰的手术最终得以顺利进行。如果医生们真的因为这台手术而感染病毒,小峰既无法逃脱舆论的谴责,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小峰出此下策也并非因为他天生秉有枭獍之心,而是因为无法按照正常的求医程序获得及时治疗。小峰的遭遇是:在有做肺癌手术资质的天津肿瘤医院,他因为携带艾滋病病毒而被推挡出门;而敢于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北京地坛医院,却又苦于没有胸外科而无法施行手术。在屡次碰壁之后,强烈的求生本能驱使他使出“欺瞒”杀手锏,才得以手术。由此可见,是医疗机构的冷漠造成了小峰的自私自利之举。
应该看到,当前困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最大难题,依然是无知和歧视,将艾滋病视作“烈性传染病”甚至“道德病”,这是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就业、教育等方面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而艾滋病的诊疗说到底仍然是一个专业问题,医生的决定和条例的规定都应该是以对艾滋病的专业认识为前提。一方面,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仅因患者患有HIV(艾滋病)而拒绝为其治疗其他疾病,这是对医院方面法定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性病与艾滋病防控中心专家的说法,因给艾滋病人做手术而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极小,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医生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先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之所以那样规定也是基于这样的前提。
可以说,医院拒绝为小峰这样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肺癌手术既是不符合医学常识、没有专业精神的表现,也是有违相关法规,缺乏职业道德的错误之举。如果我们能在制度设计方面,给予类似小峰这样的艾滋病患者,多一些相应的治疗机构,填补他们的权利空白;如果我们能对救治艾滋病医院和医生,多一些政策倾斜和合理补偿,类似“医院拒绝”“病人隐瞒”的双输局面就可能不会发生。, 百拇医药(吴学安 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此事曝光后,反响尤为强烈。谴责医院者有之,同情患病者有之,指责隐瞒病情者也有之。不难看出,目前,艾滋病依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小峰治病的过程凸显了生命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分出哪个更优先无疑是困难的事情,因为知情权背后牵连着另外一群人的生命权。但如果医院原本就能本着医者之心依法行事,二者本不至于走到直接对立的地步。
或许,这么多医院不肯收治小峰,是出于对感染艾滋病的恐惧。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则是对艾滋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医生的恐惧心理和条例的刚性规定之间,并没有可以折衷的方案。也因为如此,在艾滋病尚未“脱敏”的背景下,讨论这一事件,如果仅仅满足于同情心的挥发,隔岸观火式的义愤,抑或是舆论压力下的“问责”,最后对病人得以医治恭喜一番,对医患关系抱怨一番,恐怕意义十分有限,极易恶化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并引发全社会对艾滋病在医院扩散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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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小峰有活下去的生命权,救治他的医生也有知情权。靠更改病例、隐瞒病情、逃避血检这样的方法,小峰的手术最终得以顺利进行。如果医生们真的因为这台手术而感染病毒,小峰既无法逃脱舆论的谴责,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小峰出此下策也并非因为他天生秉有枭獍之心,而是因为无法按照正常的求医程序获得及时治疗。小峰的遭遇是:在有做肺癌手术资质的天津肿瘤医院,他因为携带艾滋病病毒而被推挡出门;而敢于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北京地坛医院,却又苦于没有胸外科而无法施行手术。在屡次碰壁之后,强烈的求生本能驱使他使出“欺瞒”杀手锏,才得以手术。由此可见,是医疗机构的冷漠造成了小峰的自私自利之举。
应该看到,当前困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最大难题,依然是无知和歧视,将艾滋病视作“烈性传染病”甚至“道德病”,这是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就业、教育等方面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而艾滋病的诊疗说到底仍然是一个专业问题,医生的决定和条例的规定都应该是以对艾滋病的专业认识为前提。一方面,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仅因患者患有HIV(艾滋病)而拒绝为其治疗其他疾病,这是对医院方面法定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性病与艾滋病防控中心专家的说法,因给艾滋病人做手术而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极小,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医生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先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之所以那样规定也是基于这样的前提。
可以说,医院拒绝为小峰这样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肺癌手术既是不符合医学常识、没有专业精神的表现,也是有违相关法规,缺乏职业道德的错误之举。如果我们能在制度设计方面,给予类似小峰这样的艾滋病患者,多一些相应的治疗机构,填补他们的权利空白;如果我们能对救治艾滋病医院和医生,多一些政策倾斜和合理补偿,类似“医院拒绝”“病人隐瞒”的双输局面就可能不会发生。, 百拇医药(吴学安 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