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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14093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意识调查研究报告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1日 网易亲子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20周年之际,网易亲子借助网易亲子网络平台邀请广大网友参与《2012年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意识》调查,以此了解目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

    一、研究背景

    儿童是一个国家发展和成长的脊梁和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儿童时常被誉为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发展和建设的主人翁,她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同时也理应享有儿童应有的一切权利。但实际上儿童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上都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儿童所应享有的权利自然而然的也被忽视甚至剥夺了。儿童被遗弃、被家暴、被残害、被拐卖、被参与、被游戏、被娱乐等现象从未间断,而且十分常见。在儿童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儿童的主体性地位被颠覆,成为一个被决定、被操纵的玩偶。这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是可悲的,儿童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理应享有更多的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但目前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民间公益、家庭、社区、学校等等都存在某些问题,法律的不完善、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公众的漠视等使得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受到诸多的阻碍。网易亲子一直以来大力倡导儿童权利的保护,宣扬《儿童权利公约》,为中国儿童的权利保护和发展努力着。因此,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20周年之际,网易亲子借助网易亲子网络平台邀请广大网友参与《2012年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意识》调查,以此了解目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已年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这点与公约中的儿童概念较一致。但是,在学术界,儿童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有所差异,例如王思斌教授等人就认为,儿童是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的未成年人”。一般把儿童年龄的上限划在11-12岁。也有学者把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

    总之,对儿童年龄的划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时沿用了联合国对儿童的年龄划分,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到儿童保护的范畴之中。

    (二)儿童权利

    关于儿童权利,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人权的角度进行阐述。吕红平等人认为,儿童权利,指儿童依法享有的应当享受的权利。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权利的范围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按照《公约》的规定,儿童权利可以具体化为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规定任何儿童,不分性别、国际、民族、种族、健康状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居住地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都应当平等地享受这些权利。也有学者从儿童的哲学本性来阐述儿童权利,王本佘指出:儿童权利是儿童凭借特殊的身份而享有的正当自由或者利益,这些正当自由或者利益是由道德以及法律所规约的。法律以及道德在确认儿童享有这些正当的自由或者利益时,明确赋予了父母、教师、一般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所承担的某种相应义务。

    我们认为,儿童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儿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和道德的规定,同时也是人权发展的结果。其次,强调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等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义务。最后,儿童权利内蕴着儿童利益,保障着儿童自由。

    (三)《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是全世界在解决儿童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个主要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试图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获得他们应该享受的关怀、保护和机会,并明确表明了国际社会为儿童工作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同时,《公约》在各式各样的有关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中,也最具权威性。

    《儿童权利公约》中涉及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共有数十条,它将儿童的权利归纳为四种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保护儿童权利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和参与原则。

    二、调查对象及研究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通过将《2012年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意识》问卷发布在网易亲子频道上,同时不定期在网易首页进行推荐。浏览网易首页及网易亲子频道内容的网友,以及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看到本调查的网友,如果感兴趣,都可以参与问卷调查。同时对网民填写问卷有ID限制,一个ID只可以填写一次问卷。

    调查问卷从11月1日发布,到11月21日截止,一共1048名网友参与了调查。剔除空白问卷和填答缺失值较多问卷,实际有效问卷998份。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二)研究方法

    1.资料搜集方法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了定量研究方法中的问卷调查法,通过网易亲子网络平台邀请广大网民填写问卷,以搜集所需信息。根据ID监测,共有1048名网民参与问卷调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实际收回有效问卷998份,有效回收率达95.2%。

    2.研究工具及资料分析方法

    研究工具——调查问卷、SPSS软件和Excel统计表格等。

    资料分析方法——对问卷的分析主要采用SPSS软件和Excel统计表格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呈现及具体分析

    本研究问卷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网民信息和问卷主体部分。问卷主体部分又从四个维度即家庭、学校、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分别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做了问答。具体结果及分析如下:

    (一)家庭中的儿童权利

    本部分共有7个问题,分别从孩子与父母的权利是否平等、是否具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父母是否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对打骂孩子的态度、对侵犯孩子隐私的态度以及哪些行为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等。调查状况表(图表中显示的是每项问题的有效问卷和无效/缺失值问卷)如下:

    1.对孩子是否拥有权利及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调查状况

    传统上,在家庭中,家长往往会处在独断的地位,认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所以事事都是家长做主,孩子只能是被动的听从和接受。1992年4月2日,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实施,不管是政府方面还是家庭、学校、社区,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民间组织等都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社会公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也正在不断地提高,人们也开始逐渐地意识到原来孩子也同成人一样具有一定的权利。

    调查显示:80.7%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家庭中孩子与父母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但仍有近20%的调查对象认为孩子与父母的权利不应该是平等的,父母的权利肯定比孩子的大;90.5%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家庭中孩子可以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8.7%的认为孩子偶尔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0.1%的认为孩子不应该发表自己的意见,只需听取父母的意见就行;(详见图1)虽然在上一个问题中,90.5%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家庭中孩子可以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在问到在家庭中父母是否应该征询并接纳孩子的意见时,却只有34.7%的被调查者认为父母应该征询并接纳孩子的意见,占64.4%的被调查者认为父母虽然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但不一定要接纳,只有极少的被调查者认为父母不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自己做主就行。(详见图2)由此可见,在孩子是否具有与父母平等的权利以及是否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方面,虽然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给出正向的回答,但仍有很多调查对象认为孩子可以发表意见,只是家长不一定会接受,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孩子行使权利的实际效果。

    图1 在家庭中孩子是否具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图示

    图2在家庭中父母是否应该征询并接纳孩子的意见

    调查显示,当被问到父母在做决定时在哪些行为方面应该征求并适当的接纳孩子的意见时,占被调查者比例最高的是在兴趣培养方面,高达93.7%,其次是业余时间支配,占76.4%,后面依次是娱乐休闲、购物、父母离婚或分居、学校选择、搬家、其他(详见图3)。“其他”这一选项,共有59人选择,且这其中的多数人给出了答案,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要是与孩子有关的一切事情;二是探亲访友;三是做慈善;四是读书的态度及学习方法;五是生活细节(吃饭、穿衣、作息时间、零花钱等)。由于此项为多选题,以上数据是从具体每项选择的人数比例来看,但从每个人的角度来看的话,综合起来,8个选项全选的只有34人,占总调查对象的3.4%,选择7、6、5个选项的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15.6%、12.3%、16.7%。总的来说,选择5项以上的人数不到总调查人数的一半。

    图3应征求并适当接纳孩子意见的行为决定

    2.家长对打骂孩子及侵犯孩子隐私的态度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调查对象认为是否可以打孩子,要“看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打”,持这种观点的占总调查人数的74.7%,22.7%的认为“绝对不可以”打孩子,因为这样会侵犯孩子的权利,但仍有0.9%的人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在对家长骂孩子的态度一题中,认为“不可以骂孩子,孩子应该获得尊重”的人数比例较上一题中不可以打孩子的比例有了很大的提升,占总调查人数的40%,持“看情况,偶尔骂没关系”观点的人占52.4%,但认为“可以骂孩子,都是为孩子好”的人数比例较认为可以打孩子的人数有了一定的提升,占6.5%;在关于家长偷看孩子日记等涉及孩子隐私等行为的态度一题中,认为“小孩子能有什么隐私,家长有权翻看”的占1.3%,持“不可以随便干涉孩子隐私,应该尊重孩子隐私”观点的占59.1%,认为“看情况”的占38.8%(注:0.8%为缺损,详见表3)。

    (二)学校中的儿童权利

    本部分主要有四个问题,主要包括对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学校的学习活动是否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以及是否赞成对学习成绩排名等几个维度。

    1.对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

    调查显示,在对教师是否可以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方面,调查对象的态度基本上呈递减的阶梯状分布。在“教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这一题中,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绝对不可以接受”,38.7%的人认为“轻度的可以接受”,还有4.2%的人认为“可以接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相对于体罚学生,被调查者对于“教师是否可以辱骂学生”这一题的回答除了“绝对不可以接受,孩子也有自己的尊严”这一项的比例有大幅的增加外(达到76.4%),其余两项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分别为20.4%和2.0%(详见图4)

    图4调查对象对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示意图

    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在所有调查对象中,家庭中子女的个数也会不同程度的对其“对教师是否可以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家庭中子女的个数与是否可以接受或轻度接受教师体罚、辱骂学生基本上呈正相关。详见下表4:

    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是否可以接受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的态度中,在“不可以接受”一项中,二者的比例均呈下降趋势,相应地选择“轻度可以接受”或“可以接受”的调查对象的比例则呈逐渐递增趋势,而最终拥有三个及以上子女数量的调查对象中,其持“不可以接受”和“轻度可以接受+可以接受”这两种观点的人数比例趋于一致。同时,从表3中,还可以看出,拥有一个子女的被调查者在“可以接受”教师体罚、辱骂学生一项中所占比例最低,而拥有3个及以上子女的被调查则在对该项的接受度达到最高,这可能跟目前很多家庭由于只有一个孩子,所以不管是对待孩子的态度和资源投入,还是对孩子的维权相应来说都更强烈一些有关。

    2.对学习活动及成绩排名的态度

    调查显示,92.8%的调查对象认为学校的学习活动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让学生作为参与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去,当然还有7.1%(注:1.1%为缺损)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学习活动不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

    我们将是否赞成对学习成绩进行排名分为五个等级:非常赞成、比较赞成、不赞成、比较不赞成、非常不赞成。调查结果显示,赞成对学习成绩进行排名的占总调查对象的37.7%(其中,非常赞成的为3.7%,比较赞成的为34.0%),持反对观点的为61.7%(注:缺损0.6%),包括不赞成的31.5%,比较不赞成的17.1%,非常不赞成的13.1%(详见图5)。由此可以看出,虽说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赞成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名,但总的来说,绝大部分人对这一行为是持反对观点的,不赞成对学习成绩进行排名,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对学生的一种尊重和保护。

    图5是否赞成对学习成绩进行排名

    (三)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

    本部分主要包括六个问题,主要从儿童是否应该享有与成人相同的权利、儿童拥有哪些权利、儿童的哪项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哪项权利尚存在很大的问题、谁最应该为儿童的权利保护承担责任以及调查对象是否愿意学习有关儿童权利的知识等六个方面进行调查,以了解调查对象对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认知和了解。

    1.对儿童基本权利的了解状况

    调查显示,42.5%的被调查者认为儿童应该享有成年人所拥有的全部权利,相应地也有43.0%的被调查者直接否定,认为儿童不应该拥有与成年人相等的权利。当然,现实生活中,由于儿童的特殊性,实现儿童与成年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是不可能的,不过双方都有自己年龄段独有的权利。比如,儿童的权利就有很多种,除了其最基本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之外,还有姓名权、游戏和娱乐权等等。调查结果显示:首先,以每项权利的选择人数为维度来看,选择率最高的是受教育权,占总调查总人数的97.2%,其次是生存权96.0%,健康权95.3%,选择姓名权和财产权的比例最低,分别为62.9%和59.9%(详见图6)。其次,以每个调查对象选择的儿童所应具有的权利个数(共9个)为维度来看,选择的个数的高低与选择人数的多少呈正比,也即随着权利个数的增加,选择的人数也在逐渐地增加,基本上呈从低到高的阶梯状上升(注:缺损值除外详见图7)。此外,调查还显示,有95.0%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更多的去关注和学习有关儿童权利的知识,只有1.0%的被调查者不愿意关注和学习儿童权利的相关知识。

    图6 儿童应拥有的权利调查统计(以每项权利选择的人数为维度)

    图7儿童应该拥有的权利数量统计(以选择的权利数量为维度)

    注:横轴为每个调查对象选择的儿童应具有的权利的个数,纵轴为选择该数量的人数

    2.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了解状况

    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是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在调查中,58.4%的人认为在我国,儿童的生存权较其他三项权利而言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其次是受保护权,认为发展权和参与权得到很好的保护的人则相对较少,只占总调查人数的5.1%和5.5%。与此相对应,当被问到“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中,哪项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尚存在很大的问题?”,选择人数最多的为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分别为35.0%和33.9%,其次是发展权为23.1%,选择人数最少的为生存权,只占6.4%。这与我国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过程中,首先把重点放在改善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有关。的确,近些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儿童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推进,基本保障了我国儿童的最基础的发展权。当然,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国家的任务仍很艰巨。在儿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最低的保障之后,还要向更高程度的权利延伸,保障儿童的更高一级的发展权、参与权等。

    那么谁最应该为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呢?调查结果显示,60.5%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为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次是家长,占32.2%,社会组织占3.7%,教师占1.9%(详见图8)。

    图8最应该为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承担责任的对象统计

    (四)关于《儿童权利公约》

    本部分主要包括8个问题,具体涉及两大维度,即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知识的了解和《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落实的状况。

    1.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了解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4%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儿童权利公约》非常了解,“知道,但了解不多”的占19.4%,多数(42.9%)被调查对《儿童权利公约》只是“听说过,但并不了解”,还有35.3%的被调查者指出不知道,根本没有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详见图9)。《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但在调查中,仅仅只有14.7%的人选对,一半以上(52.0%)的被调查者认为儿童的年龄应为0-14岁,认为儿童年龄应为0-12岁和0-16岁的分别为11.0%和17.1%。《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的基本权利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在所有的被调查者中,只有65.9%的人回答正确(注:缺损8.0%)。《儿童权利公约》还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四大原则,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无歧视原则以及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在这一题的选择中,除了缺损的9.9%,只有35.3%的被调查者选择正确。此外,还有68.3%的人不知道或者认为《儿童权利公约》不是签署国家最多的联合国公约(注:本题中缺损7.7%)。总之,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最基本的一些知识都不了解,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我国民众儿童权利意识的淡薄。

    图9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了解程度统计图

    2.对《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落实情况的了解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从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到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直到1992年4月2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实施。在调查中,只有3.4%的人表示知道我国是什么时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而在这为数不多的人中,却仅仅只有不到10人真正的答对具体年份。除了缺损的7.9%,有高达85.9%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不知道我国具体什么时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在我国,政府作为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主体,起着主导性作用。当然,在实际保护儿童权利,维护儿童权益的过程中,除了政府之外,民间组织、家庭、社区、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调查结果显示,53.0%的人认为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其次是家庭,占15.9%,同时,也有14.1%的人认为民间儿童服务型组织在保护儿童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最大(详见图10)。其实,这对于我国的民间组织来说,不但是一种肯定,更是一种鼓励,至少有很多的民众看到了民间组织的力量,肯定了他们的努力和成效。

    图10认为我国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发挥作用最大的对象统计图

    为了更好的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主要的专门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法律有《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此之外,在《教育法》、《残疾人保护法》、《婚姻法》、《宪法》以及《劳动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有关儿童保护的各类条款。调查结果显示,选择人数最多的三项法律依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92.0%)、《教育法》(71.2%)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3.0%),其次是《宪法》(25.4%),选择人数最少的是《残疾人保护法》,为14.1%(详见图11)。由于此题为多选题,在调查中,由于每个人的理解或者对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不同,因此,被调查者选择的个数也会存在差别。从图12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选择3项的人最多,占总调查人数的29.0%,最少的为7项全选的,占4.7%(详见图12)。

    图11认为我国与儿童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查统计图

    图12认为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个数统计折线图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本次对我国民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调查,本研究选取了前21天共1048名(实际有效问卷998份)网民填写的问卷,在这998位网民中,18岁以上的占总调查人数的98.8%,92.3%的人为已婚人士,90.5%的人有孩子。既然为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那么对待保护儿童权利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理应对儿童权利保护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但通过对问卷的认真分析,实际情况却不那么尽如人意。结论及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总体上来看,民众的儿童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需不断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不管是从家庭的角度、学校的角度还是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以及对《儿童公约》的认识,调查对象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较以往有很大的提升,很多人都能意识到并认可儿童在家庭、学校中应该具有的权利,哪些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和侵犯的。当然,在儿童权利保护以及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认识方面,很多人对这方面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为实际生活中履行保护儿童权利的职责和任务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增加民众的儿童权利保护知识,提高其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二是民众对于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与以往父母把孩子作为家庭的私有财产,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以及“父母决定孩子的一切”等观点相比,目前很多人意识到不应该打骂孩子,儿童也有自己的权利,应该听取孩子的意见和建议,并适当的接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真正能做到完全尊重孩子,保护儿童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至少在调查中,很多人在思想上意识到了儿童应该与成人具有平等的权利,不应该打骂以及侵犯孩子的隐私,父母在做决定时应该适当的征求并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已是很大的进步。

    三是民众对于儿童在学校中的权利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

    与以往父母会请求老师严厉管教孩子,只要是对孩子学习有用,即便是打骂也没关系的观点相比,现在的父母更多的会倾向于科学教育孩子,不主张甚至极力地反对教师打骂自己的孩子。在调查中,近2/3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学校对孩子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名,这也算是对学生尊重和保护其隐私的一种表现。

    四是民众对儿童权利保护及《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有待增加

    在调查中,虽然很多人对儿童的基本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肯定了儿童应该拥有的一些权利。但总的来说,很多民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一些相关知识了解的还不是很多,尤其是对于一些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专门性条约——《儿童权利公约》的认识不足,这对在实际生活中如何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害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儿童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应该说,对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是正确进行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你只有清楚了儿童应该具有哪些权利,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儿童的权利。只有明白了这些,你才能身体力行的去保护儿童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是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在调查中,接近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和社会最应该为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承担责任,其次是家庭。同时,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也肯定了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儿童权利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儿童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处在主导性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单靠政府的努力是不行的,政府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要想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利,必须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和努力。近些年来,民间组织在保护儿童权利的行动中,其作用和优势日渐的凸显,其努力也不断地受到政府、社会以及服务对象的肯定。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权利,在注重政府、民间组织的力量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主力,社区为根据地,家庭、学校为后盾、儿童为中心、社会为保障”的“一体、两翼、两后盾、一中心、一保障”的广撒网、共参与式的儿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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