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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为先:信息化建设的价值追求 等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3.25
     以用为先:信息化建设的价值追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加强信息利用为主线”,这为“十二五”期间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以用为先,是信息化建设的价值追求。

    信息化建设当以用为先。用是建的出发点,也是建的落脚点,更应当成为建这个过程的中心和重心。因此,要坚持在试用、应用中发现隐患,解决问题,优化设计,进一步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用不好、不想用、不会用、没有用的信息化,与其说是面子工程,花架子,不如说是豆腐渣工程,对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非但起不到支撑作用,更会徒费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引发监管混乱。只有普受欢迎、广为运用,信息化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初衷才能从纸面走进现实。这需要扎根终端,关注“最后一公里”的开发,从多个层面予以引导并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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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策引导上求突破。信息化建设中,来自资金、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往往令人望而生畏。作为主导者,监管部门要主动搭乘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快车,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要积极联合科技等部门,把握终端需求,制定实施措施,在资源共享、平台共用上提供便利,鼓励系统内部和行政相对人大量使用。对食品药品企业,尤其要加大宣传力度,想方设法减少其投入,让企业用得上、用得起。对积极参与试用和使用并如实反馈效应促进系统优化的,可以在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引导企业实现从“要我用”向“我要用”的转变。

    在制度规范上出实招。信息化趋势不可逆,信息化普及是必然。督促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监督、评估等一系列制度必须及时跟上,要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终端人员必用、勤用、真用。应当强调的是,在健全和执行信息化制度中,应将信息化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建章立制,加强考评,切实保障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一方面,要立足于防范病毒、黑客和防止信息损失,科学设置操作权限,全程记录和监控原始数据变化,严密监控违规和异常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应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加强网上巡查,严防信息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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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发维护上下功夫。确保信息化系统用得长远、用的顺手,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资不可少。尤其是软件开发,应注重整合原有系统数据,切忌动辄重来。应发挥工具应有的简便易操作的特点,不可过于精深复杂。应及时完成配套设施,使建设成果能得到全面应用。必须重视对系统运行的维护,一些企业兴趣不浓,很大原因是信息化后期维护、服务跟不上,一旦出现问题,系统要么成为聋子的耳朵,要么成为鸡肋。对于部门而言,面对信息化平台的强大功能和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信息化人才的普遍缺乏,常使运行维护陷入尴尬境地。

    在人员培训上求实效。信息化的主体是人。再好的技术,归根到底都需要人来操作。要高度重视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信息化人才的重要性,把信息化人才的能力纳入监管能力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监管者的思想认识。要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努力培养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化人员的管理,通过针对性的方法、体系化的梳理、集体式的交流,不断调动其收集、处理、运用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善于用,用得好,信息化系统的潜力才能得到充分挖掘,也才能推动信息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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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建国)

    

    大局在胸打假有力 “会销”治理

    “会销”治理

    去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执法办案协作难题,密切配合做好行刑衔接,侦破生产销售假药案件1.4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2万余人,打掉犯罪团伙7000余个,案值160余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布了10起典型案件。(详见2月21日本报报道)

, 百拇医药     检阅这10起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人员紧张、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凭借职业的敏锐性、执法为民的责任心、弘扬法治精神的使命感,捣毁了一个又一个犯罪团伙,展现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不走过场的务实作风,反映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挖掘违法案件线索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更表明了食品药品稽查人员商请公安部门介入直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决心和韧性,值得学习借鉴。

    今年的全国食品药品稽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击假劣食品药品”就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心,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大局”。要让监管重心保障民生、顺应民心,必须谋划大局,顾全大局。

    要谋划大局。面对制假售假呈现出的隐蔽化、技术化趋势和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发现案件线索、查处案件的能力。要拓宽食品药品监管思路,让那些利用互联网络、快递公司作为售假平台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要清醒认识到,“打击假劣”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食品药品执法人员要不断地探索新途径、实施新办法,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有力沟通,使食品药品“打击假劣”工作得到长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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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顾全大局。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将在“打击假劣”过程中发现的假劣食品药品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假”体制机制,细化查处移送直至结案的各个工作环节。不仅要严格保证调查取证和移送的时限,还要明确公安部门审查接收案件的具体要求,确保移送案件在案件调查、案卷制作、协作打假机制等方面的流畅运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移送案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涉案企业;另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法律支撑,确保案件及时侦破,让制假售假者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会销”治理

    为则不难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销商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以专家讲座、免费体检、义诊等形式,大肆吹嘘降血压、降血脂、增强免疫力等保健食品的功效,以送鸡蛋、方便面等花样来诱惑人心,一盒成本才几元钱的保健食品卖到几十元、几百元,成为“暴利行业”。这样的“会销”与诈骗无异,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已成为百姓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监管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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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山区分局在困难面前,勇于探索,开展了保健食品“会销”专项整治。他们通过错时突袭、卧底侦查、部门联合、多地协查、正面宣传等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详见3月1日本报报道)

    泰山区分局的实践说明,“会销”专项整治过程是艰难的,曲折的,要真正破解保健食品“会销”的监管难题,还是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突破。首先,要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的权利。明确规定保健食品超出功能范围违法宣传功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予以案值金额几倍的行政处罚。其次,要求保健食品“会销”商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并查处。

    在食品药品监管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痼疾顽症,其实是简单问题复杂化,比如保健食品“会销”的虚假宣传,非药品冒充药品,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限制,使我们畏首畏尾,难以开展工作。如何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遇到困难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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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会军)

    

    新“国标” 新期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与2005年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内容更加完善,条理更加清晰,规定也更趋于合理。新“国标”给人带来更多新期待。

    新标准增加了应用原则,其中第一条规定:“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这无疑是从标准层面对生产和加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广大消费者增加了一层保护。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有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中的污染物,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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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标准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可食用部分是指“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这一规定使得污染物的检测对象和目的性更强,也防止不法分子偷换概念,不按规定降低食品中的污染物含量。

    新标准增加了产品附录,更加详细地说明了一些食品包含的范围、品种等,使得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所指向的食品产品更加全面、细化,操作性、针对性更强。

    阅读新标准,想到了有关检测结果的运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有时候只是给出了检测数据,没有是否合格的判定,然后要监管人员对照标准去判定是否合格,是否处罚。这样就造成一个误区,或者说是一个盲区:标准是一个很技术化的指标,涉及的品种和数量极其繁多,如果让监管人员去判定,会出现判定不够专业、执法不公的现象,但是不判定,检测报告上又没有定性结论,不好对企业进行处罚。这就给现实的监管造成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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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新标准,还想到了如何让新标准走近寻常百姓家。现在,一个可能很正常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通过网络或者媒体放大,让百姓视为洪水猛兽。这是一直以来在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上,没有形成体系从而留下空白所造成的。好的标准不是“养在深闺无人识”的奇珍,而应该是“面向大众做服务”的平台,能够让市民对污染物限量等专业词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盲从和曲解。让新“国标”家喻户晓,这是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汉分局) (王 雪)

    

    不妨给ADR设个“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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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蒋秋桃、李振江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带来了同一主题的建议,那就是依据中国国情,建立一整套完整而科学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详见3月6日本报报道)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因药品不良反应住院的患者占住院人数的5%~10%,而住院患者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人数达10%~20%,致死率为0.24%~2.9%。

    发生药品不良事件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如果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当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受害者的损害可以得到赔偿。但如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没有过错,不良事件一经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则出现受害者而无责任人的尴尬处境。

    当前,我国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外,其他情况的药品不良反应则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笔者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曾进行专题研究,2009年8月~2010年3月,先后在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河北、贵州、黑龙江等地共发放调查问卷5820份,收回有效问卷5284份,有效率90.79%。被调查者认为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理应得到救济的占91.80%,认为有必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为89.33%。由此可见,建立ADR救济制度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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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建立ADR救济制度想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给药品不良反应设个“交强险”,这样的制度“可以有!”依据我国国情,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可采取个人参保与基金相结合的救济模式,即以基金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基金由政府部门主导,主要靠政府补助、个人与社会捐款、药品有关机构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公司、医院等集资的形式筹备。商业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建立药品不良反应险种,由个人或集体购买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即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可以申请基金救济,如果购买了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则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勘查理赔,获得救济。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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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要从义务教育抓起

    要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一样,培养孩子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课堂、进农村、进社区。“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蒋秋桃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应该尽快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课程。”(详见3月13日本报报道)

    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学生不仅从学校学到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回到家里,又把知识传递给家长,完成了从学校到社会的传播。而且这种传播是长期的,潜移默化。如此,通过学习逐渐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铭刻在孩子们的头脑中,使孩子们树立起健康的饮食用药安全理念,进而全面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认知水平。因此,食品药品安全从娃娃抓起,是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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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很多地方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仅仅满足发放多少宣传材料,或为学生们办了几次讲座,至于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如何,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令人欣慰的是,在浙江绍兴等地,饮食安全教育和德智体教育一样,成为中小学教学的基本内容,还有一些地方试点在“小升初”时,为食品安全知识设定一定分值。

    食品药品安全入中小学课程应采用孩子们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形式,由浅入深地向孩子们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故编写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教材,应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知识的积累、知识面的扩展,逐步提高难度、增加广度,分阶段安排不同层次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肖自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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