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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认定
http://www.100md.com 2013年4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4.22
    2012年5月30日,笔者所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对A火锅店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库房内,执法人员发现5袋包装尚未开封大米,标示汉中市B公司生产、每袋10公斤,QS标志、生产企业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等信息清晰完整,但从外观无法查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遂查阅食品原料采购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供货方系该店附近C粮油经营店,查明C店具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但该店进货凭证及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均未记载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执法人员随机打开一袋大米,发现大米合格证装订在袋口缝线外,其合格证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6日,保质期为90天。进而打开其余4袋大米,情况如上,遂对该批大米予以异地扣押,并将此案线索立即移送区工商管理部门。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就该案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做一浅析:

    该批大米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标识的食品。”根据上述定义,判断某一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主要看其是否满足“预先定量包装”和“包装或制作在包装和容器中”这两个特征。从此案案情来看,该批大米满足上述两个特征,因此应将A火锅店查处的该批大米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此外,从案情可知,该批大米既存在着标签中信息内容虚假,又存在标签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也存在食品与食品标签所载明内容不符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有关预包装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该预包装大米的标签显然不符合规定。

    能否认定A火锅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在办案中当事人辩称,该批大米采购回来后尚未使用,无经营行为发生,不构成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笔者认为,供货方C粮油经营店已将该批大米送至A火锅店,A火锅店已验收入库,完成了物品交接,实现了物权转移。A火锅店采购该批大米目的是为了销售,而不是企业负责人自己消费,且该店在执法人员检查前,未自行终止该批大米的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均按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处理。因此,对A火锅店定性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理由充分。

    对当事人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办案中,A火锅店认为该批大米从合法企业进货,履行了采购索证索票的义务,且未使用,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笔者认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出现在A火锅店,显然是其在验收入库环节没有认真查看产品标签标识,未尽到查验义务,不具备减轻或者从轻的条件;且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重典治乱,以高压态势惩戒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百拇医药(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恩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