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莫违背法律适用原则 ——对《药店违规经营精神药品的处理》一文的商榷
——对《药店违规经营精神药品的处理》一文的商榷2013年3月18日,《中国医药报》3版刊登《药店违规经营精神药品的处理》一文,该文条理清晰,说理明白,很有借鉴意义。但对于文中提出的个别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原文称某县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一家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发现待售的艾司唑仑片,且药店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购销记录,也拒不交代该批次药品的具体来源及流向。原文作者分析认为该药店涉嫌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应优先适用该《条例》,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后再做处理。
笔者认为,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执法实践来看都应当优先依据《药品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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