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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视力眼贴为何“屹立不倒”? 等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6.14
     好视力眼贴为何“屹立不倒”?

    新闻背景:近日,在多地曝光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名单上,均有“好视力眼贴”。而近年来,“好视力眼贴”屡上黑榜,却依然“畅销13年”。

    “好视力眼贴”曾屡上多个省份甚至国家监管部门的黑名单,可谓“劣迹斑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屡遭曝光的“好视力眼贴”却依然卖得欢。在好视力眼贴被曝光后,媒体走访市场却发现,“好视力眼贴”并没有因上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而停止夸大宣传。在药店里,“好视力眼贴”依然在售,店员介绍“好视力眼贴”的功效时,依然说该眼贴能治疗近视、白内障等眼病。

    “好视力眼贴”屡上黑榜,却依然“畅销13年”,这是如何做到的?在笔者看来,监管不力、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都是其“屹立不倒”的重要原因。

    随着媒体的持续关注,相关报道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目前包括广州、长沙等多地监管部门表示,“好视力眼贴”已经被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屡上黑榜的“好视力眼贴”,是否还将延续屹立不倒的神话,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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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网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亟待完善

    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制定于1995年的《广告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高”的司法权力仅限于解释法律而不能修改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广告代言人虽然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根据《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代言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公众往往只看到代言明星赚钱,而看不到代言明星掏钱赔偿。再加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和刑事责任,使一些严重不负责任的明星完全游离于法律责任之外,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公众意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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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有权必有责”的现代法治原则出发,广告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知名度,因而必须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负责,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应仅限于风险极小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尽快修改《广告法》和《刑法》,完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不仅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需要,也是健全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广告秩序的需要,更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需要。——《济南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发布。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追责的话题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济南日报》有评论认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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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把虚假广告传播的关口

    近年来,各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千姿百态”、层出不穷,或“老中医”言传身教,或“患者”现身说法,或张冠李戴“名人代言”,或夸大疗效“包治百病”,严重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为社会各界深恶痛绝。

    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屡查屡犯?这其中,固然有广告发布者的利欲熏心、诚信缺失,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也难推失察之责。事实上,正是一些媒体采取默许放任态度、忽略广告审查职责,给了造假者可乘之机。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它们以媒体的公信力为虚假广告“站台”“背书”,推波助澜,成了虚假违法广告投放的“重灾区”。

    根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泛滥,需要重申媒体责任,不给弄虚作假者以媒介出口。大众传媒应更加审慎地对待医药类广告,绝不能“给钱就登”。监管部门更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媒体的连带责任,斩断利益链条,严把虚假广告传播的关口。——《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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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正值八部门联合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之时,一批被查处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陆续被曝光。对此,《人民日报》有评论认为:要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媒体的连带责任,严把虚假广告传播的关口。

    

    打击“四非”需要“暴风骤雨”

    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允许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而今一些充斥市场的保健食品,声称不仅能强身健体,而且能防病治病,甚至可以防治百病。其实,这些大都是名不副实的假冒伪劣东西,既强不了身,更防治不了病,其目的无非在于哄人骗钱。

    保健食品市场乱象由来已久,打击“四非”保健食品专项行动绝非易事,堪称啃“硬骨头”。要啃“硬骨头”,就要下狠心,用狠劲,有非啃烂不罢休的精神。干打雷不下雨的吆喝不行,必须动真格的,来一场“雷电交加的暴风骤雨”。这光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单兵独进恐难奏效,需要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统一动作,联手出击。一是堵死非法宣传渠道,扎口管理,没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准,一切保健食品的宣传广告不准刊发,一切保健食品的宣传讲座讲堂不准开设。二是对商家现存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三是对违规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一律关停。四是对参与保健食品“四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一律实行重罚,让他们身败名裂。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对非法保健食品不敢生产、不敢销售、不敢宣传的威慑氛围,确保保健食品市场规范有序。——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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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5月至9月底,利用5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行动。目前,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正在深入开展。

    

    整治保健品需要“扩大化”

    新闻背景:央视的曝光,让胶原蛋白这个“美容圣品”走到尽头。而它的倒下,是因为一条微博直指它是骗子,几天之内被转发几万次以后,各大媒体跟进,最后中央电视台出手致命一击。此事引发人们对保健品的一片质疑。

    中国的保健品市场之乱,足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的诱骗营销,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稻草变黄金的暴利产品。胶原蛋白虽然是个“出头”的标本,但却算不上危害最大——它欺骗的只是有钱的时尚人士。还有许多危害更大的“体贴的诱骗”,让许多老年人拿出了养老的积蓄,甚至还有不少病人因此耽误了正规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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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原蛋白的倒下算是一个大快人心的结局。但不出意外的话,替代胶原蛋白的“美容界新宠”很快就会出现。新一轮的忽悠和骗局,不管在科学上有多拙劣,只要营销做得好,上当的人也足以支撑起一个产业。

    这个混乱的市场,专业人士的科普、大众媒体的揭露都只是螳臂当车。要整治它,必须要主管部门负起责任来。在整治保健品市场的混乱中,必须要进行扩大化。所有的保健品,不管新的旧的,进口的国产的,都要一是同仁。既然法律赋予了主管部门审批的权力,那么那些未经审批以及与审批文字不符合的宣传,就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保健品来说,扩大化地打击虚假宣传,是监管的第一步。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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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再让违法势头蔓延下去

    近日,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特色医疗”、“特色医院”等与医疗相关联的词语,立马出现上百万甚至千万条信息。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医疗信息中,许多广告信息涉嫌违法违规,虚假宣传的内容到处都是。

    也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显示,在今年3~5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6025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4537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1953条次。

    惊人的违法数量!惊人的违法频率!而4月下旬至7月下旬,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正在联合开展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可见,违法医药广告是何等的泛滥、猖獗,已经到了十分可怕的地步。

    而更加可怕的是地方保护。如果违法的被保护,受伤害的必然是合法,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违法”取代“合法”繁衍,势必导致非法的广告越来越壮大,而合法的广告渐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环境。由此可以想见违法医药广告的泛滥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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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目前这种违法医药广告泛滥、猖獗的势头不能得到及时遏制,将会步入恶性循环的境地,监管就会更加困难和乏力。就像一块良田,原本种植的是庄稼,但由于农夫疏于管理,一片片野草疯狂猛长,最终掩盖了庄稼。此时想去拯救庄稼已经为时已晚。而作为公众,在讨厌违法医药广告的同时,也会在漫长的失望中迸发出责怪管理者的怨气,当这些怨气集成一股力量时,管理者所做的一切努力将是徒劳的。

    因此,不能再让医药广告违法势头蔓延下去了,强力、有效的治理迫在眉睫。 (赵宗祥)

    

    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涉嫌虚假宣传

    据光明网报道 近日,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崔红平医生爆料称,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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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普爱思(药品通用名称为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是由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在产品介绍中指明该产品适用于早期老年性白内障。登录莎普爱思药业官网,在网页显著位置可以看到“莎普爱思,专治白内障”,“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字样,以及由郎平作为该产品代言人的宣传广告。

    崔红平在微博中写到:“截至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能有效治疗白内障的药物。有效治疗白内障的唯一方法是手术摘除白内障并植入人工晶体!”

    实际上,莎普爱思因虚假宣传曾多次上榜“黑名单”。

    编辑点评: 据统计,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其中不乏一些明星代言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最典型的就是,某某明星代言的口口声称的“良心药、放心药”的某知名企业产品却使用了“铬超标胶囊”,成了“黑心药、闹心药”。

    有权利就有义务。一些明星代言商品广告,既扬名又赚钱,但必须承担因虚假代言所产生的责任。据了解,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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