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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复检申请主体需明确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7.09
    食品检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食品检验结论是确定食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也是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食品检验的复检做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于食品检验复检的主体、费用承担、条件规定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首先,食品检验复检申请主体不明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已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成为复检申请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更是将其明确为“申请人”。同时,该条第三款提出了“复检申请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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