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部件分属不同注册证配合使用时部分违法,整体如何定性
[案情]2012年2月1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对使用《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后生产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该通知涉及的产品为以色列Given Imaging Ltd生产的小肠胶囊式内窥镜诊断系统,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2007第3220250号(更),规格型号:PillCam SB,产品组成:胶囊、数据记录仪套件、安装了RAPID软件的工作站,其注册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2月25日。该公司另一产品小肠胶囊式内窥镜诊断系统,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23986号,规格型号:Pillcam SB2,产品组成:Pillcam SB2胶囊内窥镜、数据记录仪(DR2C)、充电座(Model-01)、Given工作站、RAPID实时选件,于2011年12月7日获得注册证。
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通知后在检查中发现,甲医院于2009年8月购入一台小肠胶囊式内窥镜诊断系统,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2007第3220250号(更)。该院从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已为120名患者进行了小肠黏膜检查,其中89例病人使用的型号为PillCam SB的胶囊是2011年2月25日前生产并进口的,21例病人使用的型号为PillCam SB的胶囊是2011年2月25日后生产并进口的,10例病人使用的是2011年12月7日后进口的型号为Pillcam SB2的胶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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