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餐饮连锁门店的进货查验义务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食品安全法》面临着从食品生产、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面修订。笔者曾经历《食品卫生法》的具体运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比较前后两部法律,《食品安全法》虽较《食品卫生法》有了很大提升,但近年来在监管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释义不清、概念模糊等缺陷,现结合实践提出如下建议:建议“对于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生产、经营者”,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此条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效果不佳。笔者认为要减少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警告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可以参考《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规定,另外还可以视情节不同进行罚款。
建议增设“餐饮连锁企业门店也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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