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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名义宣传保健食品“疗效”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7.26
以消费者名义宣传保健食品“疗效”怎么办?

     漫画/耿彪

    本期话题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当地某酒店大厅,一场“健康讲座”吸引了约200位老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以“健康讲座”名义推销的保健食品为合法产品,户外宣传也有工商部门的许可手续,现场的销售人员并无任何夸大宣传之词。但是,这个讲座的其中一个环节是请食用过该产品的老人谈体会经验,有的老人说睡眠改善了,有的说高血压降下来了,有的说风湿病好转了……很明显是借老人之口宣传该保健食品的“疗效”。这让执法人员犯了难,这种夸大宣传并非出自销售人员之口,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分析

    属于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该案的违规行为是一种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属于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开展的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的打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除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相应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外,还要移送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

    以“讲座”、“会议”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往往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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