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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能否借鉴烟盒警示语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8.08
从立法技术来说可行,有必要且必须显著标示,借鉴的意义形式大于内容,可行但效果未必明显,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可行但需明确具体罚则,警示语内容需进一步明确,不能替代药物治疗,不能治病,延误治疗是对生命最大的漠视,药品广告
     如今,不论广播电视,还是报纸网络,保健食品广告铺天盖地,减肥、降糖、增高、提智、补钙、抗癌等等,保健食品几乎无所不能,“包治百病”的宣传攻势很容易让人心动,该去医院找医生开药治疗的慢性病或者疑难杂症患者也被虚假广告忽悠长期吃保健食品。为此,有人建议借鉴香烟盒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做法,修订《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或“不能治病”等警示语,使广大消费者能直接从保健食品的标签上获知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基本常识。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可行?理由是什么?

    观点一 从立法技术来说可行

    法律是群众的圣经。当某一社会现象严重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时,法律应该发挥其特有功效,即要以法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群众意见较大,投诉日益增多,此时从社会需求层面来讲,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进行规范,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警示语并无较高的技术含量,不会增加立法难度,完全可以在修订相关法规时作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规定。

    这样规定对保健食品企业的影响是:成本方面,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仅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几个字,并不会增加多少;研发方面,此举必将促使生产企业转变理念,将更多精力用在提高保健食品质量上。对监管部门的影响是:标明警示语可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生产、规范经营,违法行为必将大大减少,监管部门就会将更多精力用在保健食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上,从而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可见,积极意义明显。

    江苏省响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中宝

    观点二 有必要且必须显著标示

    为根治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乱象,要求所有保健食品在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非常必要。其实,我国相关部门早已要求保健食品在说明书中标示“不能代替药物”,只是绝大多数生产商将此警示语印在说明书的中间,而且一般字体都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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