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监管也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对《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进口器械能否视为有证产品》一文的商榷
——对《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进口器械能否视为有证产品》一文的商榷2013年7月25日,《中国医药报》4版刊登的《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进口器械能否视为有证产品》一文认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国产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不能适用。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一、如无特殊规定,对国外产品的监管应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涵义是:当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内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法规及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可以看出,国民待遇的概念不仅仅存在于外贸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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