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该如何处罚?
漫画/耿彪
本期话题
G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保健食品商行对标示HN某公司生产的“天凤降脂胶囊”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含违禁物质“酚酞和西布曲明”。经国家数据库查询,“天凤降脂胶囊”所标示的批准文号已于2012年4月25日注销,但该批的生产批号却为20130202。对这款保健食品,该商行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针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对该商行进行处理?
案情分析
优先考量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首先要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行为主体是否合法;二是产品定性是否清晰;三是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第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因此,该案行为主体是否合法要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定作出判断。
第二,案情中提及批准文号已注销,也就是说,涉案产品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这样一来,就必须弄清涉案产品是保健食品还是食品。笔者认为,涉案产品如为合法企业生产,应定性为普通食品,否则定性为保健食品,因其符合保健食品定义,声称保健功能并标注批准文号。另,案情还提及涉案产品检出“酚酞和西布曲明”,有人会认为应定性为假药。对此,笔者不认同,涉案产品之表象为保健食品,并非以药品名义生产经营,不能仅凭检出药物成分就判断其是假药。
第三,上述两个问题弄清楚后,法律适用上才能做到准确。根据案情,该案可能存在以下四种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或保健食品;三是经营非法添加药物和化学物质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四是从事食品或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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