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罚则确保有法可依
笔者从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多年,始终在执法一线工作,结合工作实践,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完善法条结构
从法理上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而《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法条只有义务性规定,缺少相应的罚则。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这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罚则。对此,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只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由于警告缺少惩罚性,对当事人往往起不到教育的作用。这样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建议此次修订时能完善上述条款规定,严把许可审核、食品原料购进、检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关口,制定相应的责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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