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不作为能否提起复议
目前,举报人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履行对其答复义务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较为多发,这种对举报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存在争议,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就此做一分析探讨。举报答复行为的法定要求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保障该权利的有效行使,法律明确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的相关义务。如《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答复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行政不作为可复议的范围
在一般性理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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