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2485372
ADR监测 企业挑重担需法规推动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13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ADR)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31.7万份,按报告来源统计,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占78.4%,来自药品经营企业的占19.6%,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占1.4%,个人及其他来源的占0.6%。

    “这与美国90%的药品不良反应来源于制药企业形成鲜明对比。”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主任药师于星说,生产企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数量和比例偏低,一直是我国ADR报告和监测的短板。由于我国ADR报告和监测起步晚,公众在ADR认知方面存在很大的误区,对存在ADR的药品采取排斥的态度;鉴于舆论压力和对品牌的保护,药品生产企业则对不良反应往往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

    企业积极性不高

    “药品是企业生产的,追踪药品的安全性是药品生产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上来讲,生产企业有从产品销售中获取利润的权力,同时也具有追踪并报告ADR的义务。这已成为国际制药界的惯例。”于星说。
, 百拇医药
    但事实上,中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对ADR监测和报告积极性不高。

    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5月,国家共发布《药品不良反应通报》60期,信息来源均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没有一期内容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检测结果做出的。自2011~2014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共发出近30份修改药品说明书的通知,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等情况外,通知的表述方式“根据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说明书进行修订……”,也未见企业在这项工作中的主动性。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安全性的真实体现。”于星说,但是对比某一药品国内与国外的说明书发现,国外说明书ADR项约1700字,国内说明书却寥寥数语。

    数据统计显示,在我国药品说明书中,与药品安全性有关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证”三项内容的缺项率高达95%;ADR的书写格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用“注意事项”代替“不良反应”项,有的用“禁忌证”代替“不良反应”项,有的说“本品少有不良反应”或者“尚不明确”等。在ADR发生率及严重程度等方面更是只言片语。
, 百拇医药
    “企业对ADR报告和监测的忽视,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不到位有关。”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军说,企业履行ADR监测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在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药品评估风险机制,企业无从下手。

    张军介绍,美国制药企业之所以对不良反应的上报率远远高于中国制药企业,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对制药企业实施不良反应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不仅明确企业作为ADR上报的主体责任,还规定了对拒不上报ADR的企业的惩处,如警告信、禁令、传讯、起诉等。

    同时,企业在ADR报告和监测上的“惰性”与我国仿制药大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关系。由于绝大多数药品都是仿制药,药品的安全性在国内上市时基本已暴露无遗,“再做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同一药品有多个厂家生产,生产规模大小不一,如何督促相关企业进行ADR监测没有操作标准。以加替沙星为例,有批准文号248个,85家企业在生产,很难有效引导企业主动开展ADR监测。”
, 百拇医药
    再评价与再注册脱节

    “开展ADR报告和监测是企业主动实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一种体现。”浙江省台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金慧萍说,在国外,药品生产企业都有一个负责药品安全信息的部门,这是一个由医疗、流行病学等专家组成的团队,他们会定期与临床医生接触,收集药品的安全信息。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药品在不同时间和地区的使用单位及准确销售量,分析药品的ADR发生率,企业通过ADR监测,掌握本企业的药品安全数据,并主动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交流,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这一块是欠缺的。”金慧萍说,目前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ADR报告和监测都由质量部门负责,但实际上,质量部门擅长的是药品生产过程的管控。

    分析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病例报告可以发现,企业的关注点多在药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药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而对于患者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ADR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能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从生产药品、检验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这个角度分析,有助于确定或排除药品质量问题;但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分析,如果企业仅仅关注生产控制和质量检验,则不能正确、全面认识和理解药品的固有风险与外在风险,无法实现ADR报告和监测的目的。
, http://www.100md.com
    金慧萍介绍,在欧美国家,企业之所以花大气力进行ADR报告和监测,在于其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企业药品再注册是密切相关的。“欧美国家药品上市后再注册时,必须提供全面的安全性数据评价。”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药品再注册是相对脱节的。

    完善法规制度

    “与国外药品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相比,国内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亟须大力改进。”于星表示,提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ADR病例报告上报率,首先必须在法规制度上进行完善。

    我国虽然在2011年发布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但是就企业如何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对该制度的理解为:罗列出办法中与企业相关的条款并组成一个文本文件即为制定了制度。基于这样的认识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显然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ADR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不理想也在情理之中。
, 百拇医药
    “制度如果变成形式,则必然使工作流于形式。”张军说,在规范企业开展药品ADR报告和监测方面,欧美国家的法规就相当细化。欧盟现行的药物警戒制度框架包括法规、法规的实施方案和一套规范性指导文件,不仅对药物警戒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通过药物警戒管理规范对欧洲药品管理局、成员国监管机构、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主要过程进行了规定。我国虽然发布了《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但是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必要的组织结构、企业获取安全性数据的来源、对数据的管理、企业内部建立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缺乏指导性文件,亟须结合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与颁布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文件,指导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提高合规性。

    “除了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发布工作指南、指导原则,告诉企业怎么做、做什么,还有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开展检查。”张军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 http://www.100md.com
    “但是目前为止未见有药品生产企业因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不合规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金慧萍说,提高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积极性,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检查职责、检查类型、检查计划、检查跟踪、管理措施和处罚、记录与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我国ADR报告和监测检查制度,监督各项法规的落实,促进企业主动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

    “再评价与再注册如何进一步衔接,也是促进企业开展ADR报告和监测的主要因素。”金慧萍说,这需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在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

    编后:

    “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系列报道”今日结束。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报道,提醒业内以及社会各界,一方面要正确认识药品的不良反应,它是药品的一个客观属性;另一方面,要重视药品不良反应,医患双方都要做到合理用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要重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及研究,最终把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降至最低。, http://www.100md.com( 龚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