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借广告宣传会免费发药如何处理
话题回放某市发生多起由药品生产企业借产品广告宣传会,向前来参加会议的群众免费发放药品(甲类非处方药:消栓通络片)的情况,部分群众已经服用此药品,但并未销售药品。在查处过程中,该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免费发放药品,不属销售,加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无相应的条款,不应进行查处。有人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免费发放药品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虽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有相应条款,但是指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不包含药品生产企业,不能进行查处。有人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利用广告介绍做广告宣传,免费发放药品属“试验疗效”,是一种广告行为,应由工商部门查处。还有人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做药品广告宣传,取得了广告许可宣传样本,应严格以批准内容进行宣传,加之许可批准文字广告中没有免费赠药的形式,就不得免费发放药品。可见,该生产企业免费发放药品已经超越了核定的广告许可内容,实属生产企业药品宣传人员一种变相的销售药品行为。对此,您认为该如何定性处理?
观点一
依据药品流通监管办法查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话题中的生产企业采取了产品宣传会的方式,但是执法机关未取得其现货销售的证据,似乎无法依据该条款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但是,是否该行为就没有危害性呢?答案是否定的。该案涉及的药品是一种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话题中的生产企业是直接将药品发放给不特定人群,他们在未接受药学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服用甲类非处方药,具有潜在的风险。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该条款强调对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行为的禁止就是从安全性角度考虑的,虽然该条款并未列举产品宣传会的方式,但是可以将该生产企业的赠送方式视为该条款未列举完全的“等方式”中。该生产企业实施了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属于违反该条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除了从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表面行为做出上述处理外,执法人员还应当做出全方位调查,包括其在广告宣传中是否有虚假误导内容,是否与用药群众签订其他变相销售协议,该药品质量本身是否可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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