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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药用辅料DMF制度需配套措施护航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杜汉业文毅

    自194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接收第一份药用原辅材料DMF备案资料以来,经过7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FDA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和规范的DMF制度,有力保障了药品制剂的安全有效。欧美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代表着当今国际先进的药品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它们的药品监管实践证明,DMF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快融入全球医药经济一体化,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理念和经验,推动我国药品监管水平与国际先进接轨,全面实行药用辅料和药包材DMF管理制度是大势所趋。2012年,随着药用辅料监管模式改革的破题,国内药用辅料监管思路愈加科学明晰,承载着行业期待的DMF制度也呼之欲出。目标路径已经明确,关键看如何具体实施。要想稳健地走好后面的路,实现预期目标,还需要我们在转变监管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技术支撑等方面有更大作为。

    首先,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辅料和药包材实行备案管理,不是弱化而是强化辅料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措施手段,它既强化了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又强化了药品制剂企业对使用原辅材料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理念,同时还能促使有限的监管资源从市场准入阶段抽身出来,更多地分配在宏观指导和日常监管中,从而引导、规范辅料和药包材产业科学健康发展。前置审批取消后,仅仅是程序上少了一个环节,全程质量控制的整体要求并没有取消,这就要求我们更需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对备案事项的检查。药用辅料通过注册、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DMF管理、GMP监督、用户监督形成一个环形的监管模式,再配以日趋完善的药典标准,方能筑成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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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水平的辅料、药包材DMF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要对备案程序、备案资料、关联审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参照药品GMP标准明确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厂房车间、设施设备、机构人员以及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确保实施备案管理后,技术要求不降低,产业门槛有提升。

    第三,建立药品制剂、辅料和药包材关联审评机制。整合药品制剂、辅料和药包材技术审评机构以及人、财、物等审评资源,对三类产品实行统一审评管理。针对药品制剂的注册审评,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在审评组人员配备上,应涵盖辅料和药包材审评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对一个制剂品种的技术审评工作。根据技术审评的需要,可对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此项工作可以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构建DMF备案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可设置三级权限,一级用于查询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及其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产品性质、质量标准等,供业界和社会公众监督;二级是在一级基础上,还可查询到产品的处方工艺、关键参数、生产情况以及销售渠道等涉及企业秘密的内容,不对社会公开,供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三级是最高层次的权限,国家药品注册审评审批部门可以进行相关操作,通过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的结果以决定是否激活备案产品信息。

    最后,完善辅料和药包材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指导原则。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技术指导原则和质量标准体系,但在辅料和药包材方面工作相对滞后,质量标准水平不高,技术指导原则不完善。实行DMF制度后,一方面要重视辅料和药包材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加快提升产品质量标准整体水平,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应根据品种、剂型的特性,安全风险的高低不同,借鉴国外DMF经验,抓紧制定适用于制剂与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更好地指导研发和审评工作。

    (作者单位: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