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2492979
认定药店是否违反GSP 有章可循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有章可循

    药品零售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这是法定要求。《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判断零售药店是否违反GSP,如何把握《药品管理法》所述的“未按规定实施”上存在认识的不统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零售药店有不符合GSP条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未按规定实施GSP;第二种观点认为零售药店有不符合GSP条款的行为,且是属于重点条款的,可以认定未按规定实施GSP;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GSP认证时的判断标准检查,其检查结果不符合GSP认证检查标准的,方可认定未按规定实施GSP。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现行的GSP是2013年1月22日颁布的,2013年10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发布了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GSP及附录规定涵盖了药品经营的全过程,但没有规定重点条款和一般条款。如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如果行政机关仅以零售药店不能做到整洁、卫生就判断不符合GSP,就会让人觉得过于牵强,并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

    为了让GSP条款和附录部分要求在检查中能具有可操作性,今年2月25日,国家总局又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涉及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有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判断是否通过检查验收,《指导原则》规定:无严重缺项和主要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通过检查。无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且一般缺陷占20%~30%;或无严重缺陷,主要缺陷<10%,且一般缺陷<20%的,限期整改。有严重缺陷或无严重缺陷,但主要缺陷≥10%的;或无严重缺陷,但主要缺陷<10%,且一般缺陷≥20%的;或无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但一般缺陷≥30%的不通过检查。

    《指导原则》规定了一般条款和重点条款,解决了如何判断是否符合GSP的标准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判断零售药店是否符合GSP,也应该按照《指导原则》中的判断标准执行。如发现无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不应进行处罚;如发现存在问题符合限期整改或不通过检查判断标准的,执法机关应该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也许有的执法人员对《指导原则》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有存疑。《药品管理法》规定:“GSP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此可见,国家总局出台的《指导原则》是有法律条款作为支撑的,其地位不容置疑。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检查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值得商榷。, http://www.100md.com(于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