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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食品安全“吹哨人”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据报道,举报沃尔玛使用过期原材料制作熟食的一个多月后,沃尔玛深圳洪湖店4名员工等来的不是企业的道歉,而是自己的解聘合同书,解聘缘由是这4名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建立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的话题就被提上台面。因为这些“吹哨人”作为企业内部员工,具备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并且消息灵通,最有可能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察觉问题,吹响哨声,制止问题。然而,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且举报奖励有限,这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寥寥无几。上述沃尔玛的4名员工勇做食品安全“吹哨人”,本来应该得到奖励和表扬,但现实带给我们的却是一幅尴尬场景——打假“斗士”成了违反企业“家规”的“内鬼”,不得不被解聘。

    面对此情此景,笔者禁不住要问:谁来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吹哨人”?

    在法律方面,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充分肯定了有奖举报制度。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仅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并未对举报奖励制度作出规定。纵观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明确了个人的举报义务,而没有规定举报行为发生后,对个人如何进行具体保护。
, 百拇医药
    在制度方面,根据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结合实际都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五花八门,除了举报受理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奖励制度大同小异外,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仍是三言两语的“空头支票”,实践中很难“兑现”。

    如果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食品安全“吹哨人”将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这种“口袋式”的企业内部规定,不仅会让“吹哨人”流汗又流泪,还会让许多潜在的举报人不愿举报、不敢举报。

    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美国1986年就颁布了专门保护举报人的《吹口哨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障雇员有发表有关雇主违法事情的言论自由,保障雇员不因发表对雇主不利的话而受到解雇、降职等。如果雇主对雇员实施了不当的人事行为,雇员就可利用法律赋予的“个人诉讼权”向“实绩制度保护委员会”提起诉讼。为了进一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美国的《防制不实请求法》还制定了专门的防报复条款,即任何雇员如果因为提起或将提起公益代位诉讼,包括为促进或协助案件调查、起诉及做证等而遭解职、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与条件上有任何歧视,都有权获得所有必要的救济,以补偿该雇员所受损害。条款的保护对象包括举报人及其亲戚、朋友。这种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恰恰是我国相关法律中所没有的。

    因此,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吹哨人”,不仅需要举报奖励制度下的“重赏”,还需要有上升到立法层面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只有如此,才会有更多的“吹哨人”站出来,吹响食品安全的“哨子”。, 百拇医药(王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