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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豆芽,法定监管主体是谁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13年12月31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体制调整后加强食用农产品无缝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豆芽的生产、加工、销售统一划归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陕西省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3月中旬至6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把豆芽的监管划入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排查和监管范畴。但在豆芽监管的执法实践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谁是豆芽的法定监管主体

    确定谁是豆芽的法定监管主体,首先,应当弄清楚豆芽是不是经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出的食品。原卫生部在2004年6月29日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发[2004]212号)中,明确“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豆芽菜属于“新鲜蔬菜”,不属于“加工蔬菜”。可见,豆芽菜是农产品芽菜类,而且是未经任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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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应当依法确定豆芽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2009年原卫生部办公厅曾致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的答复:“豆芽应属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综上所述,把豆芽的生长过程认定为食品加工过程是错误的,豆芽应属于“食用农产品”,即初级农产品。尽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业厅在2013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体制调整后加强食用农产品无缝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豆芽的生产、加工、销售统一划归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但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相冲突的,特别是豆芽的无根栽培生长过程,绝对不是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是不需要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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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芽监管面临的难题

    2014年8月5日,扶风县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朱某食品加工小作坊内的豆芽,下胚轴长得又长、又白、又嫩,极少有胚根出现,怀疑朱某在豆芽生产中加入了无根剂。正常情况下,一般豆芽的生长周期是一周,在22~25℃的条件下,一斤绿豆8天可以发制8斤豆芽,传统方法发制的豆芽长度一般不超过7厘米。然而,一些小贩为了缩短豆芽的生长周期和增加豆芽产量,就加入了快速增长剂和无根剂。使用无根剂后,豆芽的产量可以比原产量增加30%,长度可以达到15~20厘米。在对朱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的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从2014年8月6日送检样品,到8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通过邮寄送达,扶风县局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前后13天时间,远远超过了豆芽的生长周期。该局执法人员在8月5日检查中,考虑到豆芽是新鲜蔬菜,容易腐烂变质,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被怀疑豆芽确实是问题豆芽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待检验结论出来之后,问题豆芽早已经销售完毕。

    扶风县局辖区内共有豆芽生产小作坊16户,执法人员对他们生产的豆芽全部进行了二次抽检,送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只有“6-苄基腺嘌呤”这种成分能够检出,豆芽中含的其他非法添加的成分没有检测标准,检验机构无法检出。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豆芽监管中形成了“行政监管腿长、技术监管腿短”的被动和尴尬局面,这一现象亟待有关部门重视,并从法律和标准制度建设方面予以规范。, http://www.100md.com(陕西省扶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海江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