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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20066
子女生命难道比路人轻?
http://www.100md.com 2015年4月2日
子女生命难道比路人轻?

     插图王金辉

    母亲梁某为管教8岁女儿,将她捆绑在树上用木棍抽打。6小时后,女儿气绝身亡。今年3月,广东信宜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近日,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定罪不当、量刑畸轻,联名建议检察院抗诉。

    惨案

    生母打死女儿获缓刑

    惨案发生在去年7月9日。梁某听说8岁女儿周某偷钱,凌晨3点用布绳将周某反手捆绑,再缠绕周某腹部,将其捆在树上,并用木棍打骂。早晨6点,梁某丈夫看到女儿“还被反绑在树上,头部下垂,嘴里流血,双脚站不稳,人微微抖动”。10点时发现被捆6个小时的女儿已经断气。经鉴定,周某系因腹部受到强烈的挤压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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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承认以前经常打女儿,但都是用手打屁股或大腿,孩子多不会哭闹,因此没当回事。

    信宜市检察院对梁某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其主观意志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该案一审宣判后引发社会质疑,有评论称“这样的判决可谓荒唐”,认为梁某没有受到任何实质的惩罚。十多位法律界人士联合署名写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书。建议书指出,一审法院关于“梁某殴打孩子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常理的认定。其教育的方式,使用暴力的程度,造成伤害的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检察院和法院至今未作出回应。

    与梁某案判决结果相似的是去年9月杭州张某打死女儿案。因11岁女儿抄袭作业,张某将女儿手脚反捆,又在脖子上套绳,将其独自留在车棚里,最终孩子因身体失去平衡,被绳索勒颈窒息死亡。杭州下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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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

    打死孩子判决为何不同

    碰巧在同一天,新疆一位用笤帚、树条打死3岁儿子的父亲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判刑11年。为何案件相似,判决结果却相差较大?记者了解到,目前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父母实施殴打行为时的主观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难度较大,另外对殴打被害人部位、殴打时间以及是否长期虐待等考量及标准都不同。

    信宜法院认为梁某是管教孩子的一般殴打行为,主观没有伤害的故意。而审理张某案的杭州下城区法院法官给出的理由则是,被告出于对女儿学业的关心,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并追求女儿死亡的故意。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张某平时有家暴和虐待孩子的行为,结合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他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而梁某将孩子绑在树上6小时殴打,不是疏忽大意,明显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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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

    子女生命难道比路人轻

    法律界人士质疑的是,法院作出类似判决,传递出一种错误观念,即父母以暴打方式管教子女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打死自己孩子比打死路人罪行要轻,继而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表示,“无论作为父亲还是律师,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告诉本报记者,此类事件接二连三发生,去年杭州父亲张某打死女儿获缓刑后,他就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法律建议书。这次他同样在茂名母亲打死女儿案建议书上署名,请求检察院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

    “这类案件存在共通问题,即法院认为打死家里人比打死陌生人罪行要轻。而且认为一个孩子死了,被告家庭已经破碎,就不能再判被告重刑了。”杨卫华律师说,父母打死子女,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生命健康权,还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照顾抚养的权利,是双重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两种法益对被告定罪,但合并到一个案子里,判刑却反而更轻,这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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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司法实践违反了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给社会一种不良的导向,打死自家人,最后结果就像打死路边的阿猫阿狗一样。”杨卫华律师指出,“我们要求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家庭成员犯罪法律可以从轻惩处,但仅限定在财产范围内。法律要保护任何人的生命安全,对家庭成员也是如此,更何况是未成年人,他们实际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

    剖析

    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财产

    记者发现,亲生父母打死子女案件屡屡发生,基本每年都有5至10起左右见诸报端。有人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11名儿童被父母打死。“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自己的孩子想怎样管就怎样管”……打死子女案的被告往往深受此类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而这种说法也影响了司法审判。

    “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观念都要改变,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佟丽华律师指出,我国早已加入国际儿童公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孩子施加暴力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孩子是独立个体,和成年人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父母、老师没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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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卫华律师说,父母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必然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但在现代社会中,孩子出生后就是独立的生命体,享有平等人权,是未来国家的公共财富,其人身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中心的理事谢昶娥女士告诉记者,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孩子肉体,也对他们年幼的心灵造成阴影,从很多案例看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保护远远不够。

    不能打死孩子才报警

    有的父母长期殴打虐待子女,居委会或者邻居无人向政府报告,只有把孩子打死了,造成严重后果才会报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认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仅仅是“有权”,而不是“义务”和“责任”。

    “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佟丽华律师看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就是家庭暴力行为不能及时被社会发现。“国外有强制报告制度,医生、老师、社工等发现后第一时间必须上报,否则就是不作为。”

    即便有人报警或报告,也缺少有效的政府干预制度。佟丽华律师说,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督父母侵害孩子权益的主责机构,还要规定如何制止侵害行为以及对受害子女进行有效安置、救济。

    杨卫华律师建议,应在制度上考虑引入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承担起监督和干预职能。, 百拇医药(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