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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识保健品“陷阱”
http://www.100md.com 2016年3月15日 张家口晚报
火眼金睛识保健品“陷阱”
火眼金睛识保健品“陷阱”

     阅读提示 把“缓解疲劳”说成“提高性功能”,把“增强免疫力”吹嘘为“治愈恶性肿瘤”……近年来,迎合人们“花钱买健康”的需求,部分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处处设下陷阱骗取消费者钱财,也导致了因保健品引发的消费投诉日益增多。

    在此,本报就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批号,以及部分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不择手段“钓鱼”等一些常见保健品消费“陷阱”进行整理,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点评,警示广大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

    Ⅰ 无保健食品批号

    ■ 案例 67岁的王阿姨患有糖尿病, 多人介绍后开始服用某品牌保健食品,因腹泻而昏倒,经诊断系糖尿病所致,遂住院就诊,打了2天点滴后才算脱离危险。出院回家后,才发现别人介绍的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 点评 “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行为违法。”据介绍,此案例中生产商、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属于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即基于客观存在的产品缺陷,王阿姨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而销售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在此提醒,像王阿姨这样的案件可以选择由谁赔偿。 一方面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另一方面,生产商、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Ⅱ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

    ■ 案例
赵斌老人腰腿疼多年,由于收入较低,一直没有到正规医院治疗,实在疼得厉害了就到附近药房购买一些对症药物,久而久之,腰腿疼便成了“顽疾”。 去年,赵斌老人从网络上看到了一种感觉很“对症”的“药品”,不仅符合自己病情,同时还有很多治愈案例现身说法,便打通电话试着咨询了一下。谁知,连续几个星期,都有该药品厂家销售员进行电话回访,嘘寒问暖。在几次“接触”后,赵斌老人下定决心购买了一个疗程,但是效果很差,便停止用药。

    今年,赵斌老人在后续跟踪中发现,该保健品的主料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这种兽药虽含有一定中药成分,但成本比中药便宜很多。

    ■ 点评 生产涉嫌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厂家必须作出赔偿。

    据了解,按照保健食品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兽药只能适合动物的生理机能和代谢特点,用于治疗家禽家畜等,而人和动物对药物的反应差异很大,人食用兽药后容易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公司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另外,公司难辞其咎。因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Ⅲ 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 案例
去年初, 霍阿姨在某广告公司宣传册上看到一种补气养血口服液广告:“只要您每年服用该口服液10盒以上, 能保证没病没灾,让您生命延长至少20年! ”还宣称能治愈心脑血管疾病、 糖尿病及肾功能低下、肿瘤及癌变、呼吸及消化系统疾病等四大类四十余种疾病。

    随后,霍阿姨到广告中指定地点买了两个疗程12盒。可回家仔细一看,“功能与主治”只显示是普通的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 适用于气血不足,脾肾两虚,心神不宁引起的体倦乏力,头晕耳鸣,食欲不振,腰膝酸软,心悸失眠。 霍阿姨意识到她被骗了。

    ■ 点评 该销售店必须作出赔偿。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该销售店将普通补气养血口服液这一保健品,吹嘘成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灵丹妙药,明显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 而霍阿姨正是基于被欺骗和误导,才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抉择,即被欺诈。

    另一方面,霍阿姨有权获得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Ⅳ 不择手段“钓鱼”

    ■ 案例
李阿姨最近颈椎不舒服, 吃药、 按摩等方法都用了, 但效果还是不明显。 “颈椎不舒服, 就枕活性炭健康枕!” 李阿姨老两口外出遛弯时, 一位散发宣传单的小姑娘的话语吸引了李阿姨: “凭宣传单可免费听课领取健康枕。”

    李阿姨觉得听课也没有坏处, 便随着小姑娘来到一家会所,详细登记了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还免费领取了一个标有“活性炭”的健康枕。 随后,工作人员又告知如果条件符合,还可以免费获得几盒保健品,但需要“上级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天,李阿姨来到会所,得知被“幸运选中”的还有其他15个老年人家庭。在播放宣传片、讲解预防疾病等内容后,工作人员决定向每个家庭送一套礼品,并宣称可以治愈各种疾病,但是由于有运输费、人工费等,需要每个家庭交3000元的管理费,并承诺,随后几个月将向李阿姨等人免费送饮水机、PM2.5检测仪等礼品。

    回家后,李阿姨打开“活性炭”健康枕一看,里面的东西和水稻皮没什么两样,感觉被欺骗。

    ■ 点评 “李阿姨遇到的情况可以说是一种‘钓鱼’式消费,李阿姨可以要求该会所退还3000元的管理费。 ”我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一方面,该会所行为属不正当销售,打着免费旗号,先用小礼品这一小恩小惠作“敲门砖”,然后上门“打情感牌”, 连恐带吓地说危害, 再推荐其经销的保健品,使李阿姨一步一步地步入高价购买“陷阱”,明显属于前后连贯的“钓鱼”式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会所“钓鱼”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损害了李阿姨的合法权益,虽有告示在先,但对李阿姨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必须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