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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协议”难成护身符,患癌女状告无情汉却吞苦果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2日 《伴侣》
     面对亲人们的质疑,李爱菊这才尴尬地说出了两人未领结婚证的实情。亲友们都说她太傻了,不明不白地和别人生活了十年,生了病却被人这样对待。

    尽管李爱菊感到心寒,但她对刘东栓内心还是有着某种期待,毕竟共同生活了十年,两人还是有感情的。一次,她打电话给刘东栓,让他把她放在家里的几件内衣拿到病房。第二天,刘东栓给她送衣服来了,趁病房里没有其他人,李爱菊直视着刘东栓,问他:“你给我说心里话,我现在成这个样子了,你是不是有其他想法?”

    刘东栓没有看李爱菊,而是把眼睛望向了窗外,然后吞吞吐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是,这,这么想的,我都63岁了,身体也不是很好,你这种病,我照顾起来真的有心无力了!”

    联想到刘东栓此前的种种表现,他的话并没让李爱菊有多少意外。想想十年来自己对眼前这个男人的付出,却换来如此无情的对待,李爱菊伤心欲绝。刘东栓无力为自己辩解,只是讪讪地说:“爱菊,我知道对不住你,可这种病大家都知道的……”

    李爱菊挥挥手说:“你不用多说了,咱们本来就不是真正的夫妻,我也用不着你可怜、同情,你走吧……”刘东栓站起来,想说什么又咽了回去,然后头也不回地走了。

    自此,李爱菊再没给刘东栓打过电话,刘东栓也再未出现在她的病房,好在亲友们对李爱菊照顾得很周到,儿子几乎每天都给母亲打个电话。李爱菊调整心态,决定和病魔抗争。术后放疗、化疗她都挺了过来,身体康复得也挺理想。出院后,她回到自己的家静养。

    2016年2月下旬,因为自己的许多生活用品还放在刘东栓家里,李爱菊前去取东西。她掏出钥匙开门,却怎么也打不开了。原来刘东栓把门锁换掉了。

    李爱菊清楚,刘东栓的这个举动表明,她已经被扫地出门了。此时的李爱菊已经生不起气来了,怪只怪自己当初看错了人,和这样一个冷漠透顶的人一个屋檐下生活了十年。

    将不履行协议“丈夫”告上法庭,因不是合法夫妻无奈接受调解

    那天下午,李爱菊等了两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从外面回来的刘东栓。看到站在门口的李爱菊,刘东栓愣了愣,不好意思地说:“你来了,前段时间门锁不好用,我换了新锁……”

    李爱菊冷笑着说:“别担心,我不会赖在这儿不走,我是来拿我的东西的!”

    这时的刘东栓反倒放开了,没有任何掩饰地说:“爱菊,你也别冷嘲热讽了,我知道你心里有气,咱们相处一场,好聚好散吧!”李爱菊爽快地说:“好吧,等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我就把东西搬走!”说罢,她扭头出了楼门。

    刘东栓明白其话语所指。的确,以夫妻名义同居十年,十年来,她每天做饭、拖地、洗衣服,几乎所有家务都由她来做,刘东栓就是个甩手掌柜,自己任劳任怨却遭到了不公平对待,不说别的,按当初那份协议约定的每年一万元的雇工费,他总该出吧!

    2016年3月1日,李爱菊给刘东栓打电话,约他到一处街心花园见面。刘东栓如约赶到,李爱菊开门见山,掏出了十年前签订的那份已经泛黄的《“夫妻”同居协议》。

    刘东栓像是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他接过那份协议,指着其中“共同生活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男方应按雇工标准每年支付女方劳动报酬一万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日同居开始计算),如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项内容,不慌不忙地说:“爱菊呀,造成咱们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而是因为你患了重病,我这把年纪无力照顾你,才难以进行的,咱们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我才可以支付你劳动报酬的,咱们得讲道理啊!”

    李爱菊彻底看清了刘东栓的无赖嘴脸,为了替自己讨个公道,2016年3月中旬,她聘请律师向香坊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她十年同居生活期间的雇工费用共计十万元人民币。

    4月18日,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代理人称,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现原告罹患绝症,正需要被告照顾时,却遭到被告的遗弃,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赔偿原告雇工费十万元。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造成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是原告身体出了问题,被告年事已高,对原告照料起来力不从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遗弃。另外,双方共同生活十年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未当庭下达判决。2016年5月6日,在法院二次开庭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得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面临败诉的结局时,李爱菊无奈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接着,主审法官做被告刘东栓的工作,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李爱菊与他共同生活十年,对这个家庭做出了不少贡献,现罹患绝症,生活难以自理,无论从道义、情理上,都应该给予帮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刘东栓愿意支付3.8万元“补偿费”,补偿费结清后,李爱菊把自己的生活用品搬离,两人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如今,已经正式和刘东栓解除同居关系的李爱菊正积极地进行康复治疗。那段十年的同居生活给了她难以言说的伤痛,她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女同胞:男女同居难保会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在决定和对方共同生活时,一定要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同居生活出了意外,女性是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

    责编/毕春晖, 百拇医药(海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