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防腐惩贪制度建设与当代启示
(二)惩罚性法律建设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极少数王朝和特殊历史时期外,大多数王朝都以严刑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并将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盗窃罪从严惩处:“府中公金钱私贷用者,与盗同法”。[17]汉代法律规定贪污十金者,处以死刑并暴尸街头示众,“律:主守而盗直(值)十金,弃市”。[18]对收受贿赂行为也处以弃市之刑,如汉武帝时期的葛魁侯刘戚为皇室宗亲,即以“受赇”罪弃市,汉桓帝时期的尚书郎孟铛坐“受金漏言”即收受贿赂泄露机密被弃市。三国时期魏明帝颁布的《魏律》十八篇中,《违制律》《请賕律》《偿赃律》独立成篇,专门惩治官员违反制度规定、行贿受贿和贪赃枉法行为。如《请赇律》明确规定,凡官员接受贿赂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死刑。唐律规定贪赃绢一尺者杖一百,十五匹绢以上者处以绞刑,并将行贿受贿罪区分为“监临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况,分别予以严厉处罚。唐律还重点治理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对于沽名钓誉、隐恶扬善的“辄立碑铭”者、谎报虚报灾情骗取国家救济的“妄报灾情”者,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对贪官污吏处置最严酷的,莫过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起自草莽,了解民间疾苦,痛恨贪官污吏,他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他曾经说过“从前我在民间,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因此,他以前所未有之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中受赃专列一卷,规定受赃枉法一贯以上者杖七十,八十贯者绞杀。《明大诰》中惩贪条文达全部条文的一半以上,处置更为严厉,如按律免死者处以死罪,死罪者处以最残酷的凌迟之刑,家财没官,家人发配远恶军州。朱元璋又创立了两种特殊的法外之刑—“延杖”和“皮场庙”制度,前者一下子打光了高级官员的廉耻与自尊,后者则使州县官员触目惊心,再也不敢搞贪污腐败。
三、古代廉政建设效果评价
中国封建社会廉政制度之严密,惩贪法律条文之严酷,为中外历史上所罕见。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些廉政制度和惩贪措施在某一个王朝某一个历史时期有效地遏制了官僚集团成员贪婪的私欲,刹住了官场腐败现象,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盛世。如周代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东汉的光武中兴、唐代的贞观之治、明代的洪宣之治、清代的康乾盛世等。
二是这些廉政建设的方针和措施造就和培养了一大批为官公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的清官廉吏。尽管中国封建社会贪官污吏层出不穷,但清官廉吏亦史不绝书。如汉代的“关西夫子”杨震、北宋的包拯、明代的海瑞、清代的张伯行等,他們铁面无私,两袖清风,是封建官吏的楷模,是普通民众呼唤和期盼的青天。
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政治清明之世不过短短数百年,正直廉洁之吏不过寥寥少数人,其严密细致的廉政制度、严密苛酷的惩贪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官场的贪污腐败观象,反而是愈禁愈贪,最终泛滥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导致一代王朝的人亡政息。以惩贪严酷而出名的朱元璋临终之前就发一百思不得其解之叹:“我欲为天下百姓除尽赃官,奈何朝杀而暮犯?”留下了“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遗憾。封建剥削制度的实质和官僚集团剥削阶级的本性是古代官场腐败禁而不绝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综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1.人治和专制皇权是官场腐败的总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法律但无“法治”,长期实行的“为政在人”的人治。在封建政治体制之下,高高在上的皇帝的言行举止往往决定着国家的命运,王朝的兴衰,即所谓一人兴邦,一人丧邦。哪位皇帝见识高远,反腐倡廉意志坚定,制度严密,法律严厉,则官场腐败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之哪位皇帝昏庸暴虐,怠于政事,则官场风气败坏,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
专制皇帝既是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官僚集团的总代表,同时也是最大的贪污犯,视天下之财为己有,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帑,搜刮民财,其严重后果是上行而下效,使贪官污吏充斥于统治阶级的各个层面。如东汉末年汉灵帝西园卖官,西晋武帝公开鬻爵,清代乾隆以庆寿为名大肆收受群臣礼物等,可谓敛财手段自高一筹,举朝文武难望其项背。历史上有些皇帝想尽千百计加强皇权,打击和削弱臣下的权力,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官员搜刮积敛财物的行为不但不严厉惩处,反而视为没有政治野心的表现而加以默许甚至鼓励。如汉高祖刘邦对丞相萧何、南朝梁武帝萧衍对“御弟”萧宏的态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从隋唐开始有所谓“十恶不赦”之罪,但贪污受贿罪并不在其中。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大贪官如严嵩、刘瑾、和珅等都不是因贪污罪而是以谋反谋逆罪被扳倒的。
2.选拔官吏制度存在着弊端
历代官吏选拔制度除正式途径外,还有许多为豪门权贵、富商大贾大开方便之门的特殊途径,如汉代的任子制,两宋的恩荫制,明清的捐纳制,皆为贪官污吏之渊薮。
3.监察考核制度存在空白区
在封建官僚体制中,监察机构虽然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考核制度虽然十分严密细致,但唯独对高高在上的皇帝没有任何监督权和考核权,且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办事。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严重阻碍了监察考核的有效发挥,当昏君在位,权臣当道时,监察机构形同虚设,考核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4.监察考核人员自身的腐败
监察考核人员执法犯法,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欺下瞒上,是中国古代官场常见的现象。元代“官场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国家多一巡方,天下加派百万”之类的民谣,就是对这种官场黑暗状况的真实写照。
5.对官僚贵族特权性法律规定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贵族犯法,有“八议”、“官当”之类的特权性法律规定,使大罪化小,小罪化了,用政纪处分取代国法制裁,使贪官污吏往往逍遥法外。, 百拇医药(卢飞鹰?李学泳)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极少数王朝和特殊历史时期外,大多数王朝都以严刑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并将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盗窃罪从严惩处:“府中公金钱私贷用者,与盗同法”。[17]汉代法律规定贪污十金者,处以死刑并暴尸街头示众,“律:主守而盗直(值)十金,弃市”。[18]对收受贿赂行为也处以弃市之刑,如汉武帝时期的葛魁侯刘戚为皇室宗亲,即以“受赇”罪弃市,汉桓帝时期的尚书郎孟铛坐“受金漏言”即收受贿赂泄露机密被弃市。三国时期魏明帝颁布的《魏律》十八篇中,《违制律》《请賕律》《偿赃律》独立成篇,专门惩治官员违反制度规定、行贿受贿和贪赃枉法行为。如《请赇律》明确规定,凡官员接受贿赂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死刑。唐律规定贪赃绢一尺者杖一百,十五匹绢以上者处以绞刑,并将行贿受贿罪区分为“监临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况,分别予以严厉处罚。唐律还重点治理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对于沽名钓誉、隐恶扬善的“辄立碑铭”者、谎报虚报灾情骗取国家救济的“妄报灾情”者,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对贪官污吏处置最严酷的,莫过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起自草莽,了解民间疾苦,痛恨贪官污吏,他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他曾经说过“从前我在民间,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因此,他以前所未有之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中受赃专列一卷,规定受赃枉法一贯以上者杖七十,八十贯者绞杀。《明大诰》中惩贪条文达全部条文的一半以上,处置更为严厉,如按律免死者处以死罪,死罪者处以最残酷的凌迟之刑,家财没官,家人发配远恶军州。朱元璋又创立了两种特殊的法外之刑—“延杖”和“皮场庙”制度,前者一下子打光了高级官员的廉耻与自尊,后者则使州县官员触目惊心,再也不敢搞贪污腐败。
三、古代廉政建设效果评价
中国封建社会廉政制度之严密,惩贪法律条文之严酷,为中外历史上所罕见。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些廉政制度和惩贪措施在某一个王朝某一个历史时期有效地遏制了官僚集团成员贪婪的私欲,刹住了官场腐败现象,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盛世。如周代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东汉的光武中兴、唐代的贞观之治、明代的洪宣之治、清代的康乾盛世等。
二是这些廉政建设的方针和措施造就和培养了一大批为官公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的清官廉吏。尽管中国封建社会贪官污吏层出不穷,但清官廉吏亦史不绝书。如汉代的“关西夫子”杨震、北宋的包拯、明代的海瑞、清代的张伯行等,他們铁面无私,两袖清风,是封建官吏的楷模,是普通民众呼唤和期盼的青天。
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政治清明之世不过短短数百年,正直廉洁之吏不过寥寥少数人,其严密细致的廉政制度、严密苛酷的惩贪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官场的贪污腐败观象,反而是愈禁愈贪,最终泛滥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导致一代王朝的人亡政息。以惩贪严酷而出名的朱元璋临终之前就发一百思不得其解之叹:“我欲为天下百姓除尽赃官,奈何朝杀而暮犯?”留下了“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遗憾。封建剥削制度的实质和官僚集团剥削阶级的本性是古代官场腐败禁而不绝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综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1.人治和专制皇权是官场腐败的总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法律但无“法治”,长期实行的“为政在人”的人治。在封建政治体制之下,高高在上的皇帝的言行举止往往决定着国家的命运,王朝的兴衰,即所谓一人兴邦,一人丧邦。哪位皇帝见识高远,反腐倡廉意志坚定,制度严密,法律严厉,则官场腐败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之哪位皇帝昏庸暴虐,怠于政事,则官场风气败坏,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
专制皇帝既是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官僚集团的总代表,同时也是最大的贪污犯,视天下之财为己有,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帑,搜刮民财,其严重后果是上行而下效,使贪官污吏充斥于统治阶级的各个层面。如东汉末年汉灵帝西园卖官,西晋武帝公开鬻爵,清代乾隆以庆寿为名大肆收受群臣礼物等,可谓敛财手段自高一筹,举朝文武难望其项背。历史上有些皇帝想尽千百计加强皇权,打击和削弱臣下的权力,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官员搜刮积敛财物的行为不但不严厉惩处,反而视为没有政治野心的表现而加以默许甚至鼓励。如汉高祖刘邦对丞相萧何、南朝梁武帝萧衍对“御弟”萧宏的态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从隋唐开始有所谓“十恶不赦”之罪,但贪污受贿罪并不在其中。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大贪官如严嵩、刘瑾、和珅等都不是因贪污罪而是以谋反谋逆罪被扳倒的。
2.选拔官吏制度存在着弊端
历代官吏选拔制度除正式途径外,还有许多为豪门权贵、富商大贾大开方便之门的特殊途径,如汉代的任子制,两宋的恩荫制,明清的捐纳制,皆为贪官污吏之渊薮。
3.监察考核制度存在空白区
在封建官僚体制中,监察机构虽然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考核制度虽然十分严密细致,但唯独对高高在上的皇帝没有任何监督权和考核权,且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办事。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严重阻碍了监察考核的有效发挥,当昏君在位,权臣当道时,监察机构形同虚设,考核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4.监察考核人员自身的腐败
监察考核人员执法犯法,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欺下瞒上,是中国古代官场常见的现象。元代“官场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国家多一巡方,天下加派百万”之类的民谣,就是对这种官场黑暗状况的真实写照。
5.对官僚贵族特权性法律规定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贵族犯法,有“八议”、“官当”之类的特权性法律规定,使大罪化小,小罪化了,用政纪处分取代国法制裁,使贪官污吏往往逍遥法外。, 百拇医药(卢飞鹰?李学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