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3044516
中国传统防腐惩贪制度建设与当代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3日 期刊网
     二、古代防腐惩贪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为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考虑,历代开明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加强廉政建设,厘定各种制度,采取各种措施防腐惩贪,且制度一代比一代严密,惩贪手段一代比一代酷烈。其特点是立足于防,倚重于惩,也就是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

    (一)预防性制度建设

    防腐惩贪预防性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监察等方面。

    1.选拔制度—以为人正直清廉为主要标准

    在选拔制度建设方面,从秦王朝开始,就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把正直清廉作为主要标准。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首条规定就是“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即把为人正直清廉作为首要的选拔条件与要求。汉代察举征辟制度中最重要的科目是孝廉科,即主要选拔孝顺父母的人和清廉方正的人为国家官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虽然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之弊,但也明确规定所推举为官之人必须“洁身劳谦”。隋唐时代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科举制度建立后,也明确规定“清廉无争”者方能报名应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者罢黜所得功名。为了保证选拔官吏时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从唐代开始在科举制度下实行搜身、锁院、糊名、誊录四大制度以防止科场营私舞弊。

    2.任用制度—实行试用、回避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在任用官吏方面从汉代开始即实行“试守”即试用制度,试用一年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为真”,即正式予以任用,发给全俸。如果试用期有不称职表现者,即不予录用或罢归原职。如汉宣帝时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但“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颍川”。[9]并规定凡官吏有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任人不善”,“所举非人”等罪名追究主管官员、举荐者的连带责任。明清時期出台了举荐连坐法,规定所举荐的官员有贪污犯赃行为者,不但本人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对举荐之人追究连带责任,实行连坐。如明永乐元年即规定所推举的官员“后以贪污闻者,举主连坐”;宣宗、英宗时继续执行这一连坐制度“所举之人,籍记举主,后有犯赃,必明正举主之罪”。[10]清朝顺治年间也有类似规定:“不称职,量罪之大小,举主同其罚”。

    为防止官员以家族裙带关系损公肥私,结党营私,古代在任用官吏方面实行籍贯与亲属回避制度。汉代规定凡本州县人不得在本州县任职,婚姻之家也要回避对方的原籍,“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史称“三互法”。[12]唐代规定回避本籍和邻近州县,有父子兄弟、姻亲和师生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为官,亦不得在不同衙门但职责相连或互相监临的衙门为官。宋代将回避关系扩大到五服以内的家族和全部姻亲。并规定致仕官员不得在曾任职州县寄居,现任官员不得在任职州县典买旧宅。明代将回避籍贯扩大至一省,洪武年间规定除京官外,所有地方官员实行南北更调制度。历代对于假称亲属师生关系借口回避以挑选官职者,即行撤职,永不叙用。

    3.考核制度—以廉与贪为主要分界线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十分严密细致。秦汉时代有逐级考课和上计,隋唐时期有大考、小考,明清两代有京察、大计。其程式一般为国家制定考核标准,个人自报,合署公议,主管部门审核。廉与贪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升迁或罢免的主要依据。秦律有所谓“五善”,“清廉毋谤”为其中之一“善”;有所谓“五失”,“贱士而贵货贝”为其中之一“失”。唐代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考核天下所有官员,其“四善”是共同标准,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几乎每一“善”都涉及廉政要求。结果分为三级九等,其下下等为“背公向私,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即行罢免,终身禁锢。明代考核得“廉能称著,清行超卓”评语者,晋京陛见,破格提拔。清代以“四格八法”考核官员,四格为“才、守、政、年”,即从政能力、从政操守、从政态度、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四个方面,每格分为三等,即“才”为长、平、短,“守”为廉、平、贪,“政”为勤、平、怠,“年”为青、中、老。八法乃处罚规定,即考核结果为每格最下等得“短、贪、怠、老”四字评语者,分为八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置:为官贪酷者即行革职拿问,禁锢本人及子孙三代不得为官;为官浮躁、才能低下者降级或夺俸;年龄较大、健康较差者劝其致仕;作风罢软、生活不检点者冠带闲居。“四格八法”考核制度要求具体明确,操作性很强。

    4、监察制度—加强机构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是封建王朝运用国家机器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以制约和监督各级官吏的政治行为,防范贪污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方式。其监督主体是君主监察、机构监察和上级监察,辅助以公众的舆论监督。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庞大,官员众多,制度严密,且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所有京官和外官,都在其监察纠举之列,直接向皇帝负责。秦汉时代的国家监察机构为中央御史府,汉武帝时又将全国分为十三部,派刺史以六条察郡事,其中第二条即监察地方官员有无“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的行为,第六条即为“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13]锋芒所向极为明确。唐代国家监察机构实行一台(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其中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品秩仅为正八品,但却上可纠百司长官,下可察州县大员,拥有检举权、弹劾权、处置权和“风闻弹事”的特权,直接向皇帝负责,可谓位卑权重。位卑、权重、赏厚是中国古代监察官员的共同特点,体现了制度建设中以小治大、以中制外的价值取向。“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厚赏则求效之心激昂”。[14]“赏厚”不仅在于这些监察御史拿下轰动全国的贪污腐败大案后皇帝的赏赐特别丰厚,更在于官位可以连升三级,成为升迁速度比一般行政官员快速的“终南捷径”。所以从汉代开始,这些负责监察事务的官员“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15]以致监察御史相互激励走出京城后“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称职。”[16]明清两代的国家监察机构为都察院,朱元璋为防止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又设锦衣卫,实行特务政治。后来又建立巡按制度,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整的监察体系。, 百拇医药(卢飞鹰?李学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