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利刃”破解“蝇贪”难题
二是专业人才缺乏村级管理漏洞多。财务问题是最敏感的村务,但村会计基本没有专業财务知识,往往按照老经验、老办法来处理财务,造成村级账目混乱、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等。这就为村官贪腐培育了肥沃的土壤。
第三,基层干部寻找“权力寻租”代言人。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笔者所说的“权力寻租”主要指部分乡镇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村官中寻找代理人,借助国家惠农政策谋取私利,这就导致部分村官逐渐走上了“被贪腐”之路。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完善是基础
第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不健全。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颁布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这一规定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多头管理、违法行为处置措施缺失等问题。
第二,村民委员会“届次”与“任次”界定模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届村委会任期三年。尽管法律上存在“届”和“任期”的文字表述,但是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被整体罢免以后,新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到底是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还是同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第二任就很难界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钻法律的空子,阻挠省市的统一部署,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拖延交接村务、财务。
(三)村级管理不科学是关键。
第一,“一言堂”较突出。受家庭宗族观念影响,村两委负责人一般由村内德高望重之人担任。这就导致对村内大小事务的决策,如低保户的评选、慰问对象的确定等,往往由一两个人说了算,违背基层民主原则。例如,案例二中提到的高沙村村书记、村主任掌握着村扶贫建设项目的采购、扶贫款的发放、扶贫物资的购置、宅基地的审批、集体财产的处置等多项大权,村里的事务基本上都由二人说了算,最终就导致大部分村民对村级事务不了解、不关心,监督缺失。
第二,“三公开”不到位。“三公开”就是村务、党务、财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随意性较强,公开内容不正确、公开不及时、虚假信息较多等问题突出。
(四)权利监督不健全是重点
对村官监督缺失,致使权利滥用,进而导致村官贪腐问题易发多发,笔者根据监督主体是否属于村集体成员将其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第一,外部监督太远。一是乡镇监督。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而乡镇往往需要村协助进行社会管理。目前,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诸如税费收取、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事务性工作的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进行具体监督。二是纪委监督。来自纪委的“党内监督”也面临“难以落实”的困局。由于村官级别有限,级别高的纪检部门对村官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精力查处,而县级、乡镇纪检部门,查处村官贪腐基本是“民不举不查”,缺乏常规性监督。另外,由于部分村官不是党员,纪委监督也无法进行。
第二,内部监督太软。一是共同作案或身兼数职导致自我监督缺失。现在的村官腐败,多以“窝案”、“串案”为主,查处的村官贪腐案件大部分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等集体作案。有的村官身兼数职,可谓集党务、管理权和财权于一身,有的村官把会计等职位安排成自家亲戚担任,导致“打白条”、“自批自支”现象泛滥。二是监委会成员监督能力较弱。县纪委或乡镇纪委对监委会的专业培训、常规性指导缺失,导致部分监委会成员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加剧了监督困境。面对村官贪腐,只要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村民不愿监督,担心得罪人或被打击报复。四是留守老人监督能力较弱。随着外出农民工的增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向外输出,留守老人文化水平低,民主观念缺失,也无精力参与党务村务管理,造成了民主监督的缺位。
三、破解村官贪腐的对策
破解“蝇贪”,关键在法治,重点在法治,基础仍然在法治。要用法治利刃砍掉村官贪腐的温床,用法治规范基层群众自治,保证自治制度健康运行,巩固党在农村的统治基础。
(一)加强普法教育,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第一,依托“六五普法”、国家宪法日等载体重点面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重点宣传《宪法》、《刑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相关条文,并宣传村民守法用法的典型事迹,用法治思维替代宗法家族观念。
第二,在乡镇、村级干部培训中强化法律知识和廉政教育等内容。通过法治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引导其依法行政。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村官涉及的业务范围,由民政、纪检、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制定制度化的业务培训计划,培养村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
(二)激活监督主体,打造全方位监督体
第一,激活外部监督。制定乡镇纪检部门指导村级监委会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纪检部门和监委会的监督作用。借鉴中央巡视制度,制定县级纪检部门对乡镇、村的不定期巡视。检察院加强对村级管理的监督,主动行使检察权。
第二,激活内部监督。制定重大案件举报奖惩制度,激发群众自觉监督的积极性。利用热线电话、网络等载体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村官互相监督制度,及时罢免违法违纪村官。
(三)健全法律法规,扎牢制度监督之网
第一,明确村官犯罪的管辖机关。针对村官的“三不管”问题,需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将非党员村官纳入职务犯罪主体范围内。针对村两委委员以及村民组长等主体,明确其职务以及经济犯罪的统一管辖机关,避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二,严格村务管理的相关法规。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届次”与“任次”。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任期内的常规性审查与离任时的重点审查相结合,建立长效审查机制。完善惠农补贴领取、征地款发放相关程序,堵塞制度漏洞。
第三,严肃查处职务经济犯罪。坚持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的原则,对于腐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与否,都严加查处,增加腐败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腐。
(四)规范村务管理,严查违规违法案件
第一,明确村务公开考核内容。提高村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量化、细化村务公开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完善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公开通报考核不合格的村官,对严重违纪违法者可直接罢免。
第二,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不民主问题,建议设立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重大事项必须经其讨论通过方可由村民委员会执行。, http://www.100md.com(周新娥)
第三,基层干部寻找“权力寻租”代言人。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笔者所说的“权力寻租”主要指部分乡镇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村官中寻找代理人,借助国家惠农政策谋取私利,这就导致部分村官逐渐走上了“被贪腐”之路。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完善是基础
第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不健全。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颁布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这一规定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多头管理、违法行为处置措施缺失等问题。
第二,村民委员会“届次”与“任次”界定模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届村委会任期三年。尽管法律上存在“届”和“任期”的文字表述,但是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被整体罢免以后,新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到底是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还是同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第二任就很难界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钻法律的空子,阻挠省市的统一部署,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拖延交接村务、财务。
(三)村级管理不科学是关键。
第一,“一言堂”较突出。受家庭宗族观念影响,村两委负责人一般由村内德高望重之人担任。这就导致对村内大小事务的决策,如低保户的评选、慰问对象的确定等,往往由一两个人说了算,违背基层民主原则。例如,案例二中提到的高沙村村书记、村主任掌握着村扶贫建设项目的采购、扶贫款的发放、扶贫物资的购置、宅基地的审批、集体财产的处置等多项大权,村里的事务基本上都由二人说了算,最终就导致大部分村民对村级事务不了解、不关心,监督缺失。
第二,“三公开”不到位。“三公开”就是村务、党务、财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随意性较强,公开内容不正确、公开不及时、虚假信息较多等问题突出。
(四)权利监督不健全是重点
对村官监督缺失,致使权利滥用,进而导致村官贪腐问题易发多发,笔者根据监督主体是否属于村集体成员将其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第一,外部监督太远。一是乡镇监督。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而乡镇往往需要村协助进行社会管理。目前,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诸如税费收取、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事务性工作的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进行具体监督。二是纪委监督。来自纪委的“党内监督”也面临“难以落实”的困局。由于村官级别有限,级别高的纪检部门对村官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精力查处,而县级、乡镇纪检部门,查处村官贪腐基本是“民不举不查”,缺乏常规性监督。另外,由于部分村官不是党员,纪委监督也无法进行。
第二,内部监督太软。一是共同作案或身兼数职导致自我监督缺失。现在的村官腐败,多以“窝案”、“串案”为主,查处的村官贪腐案件大部分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等集体作案。有的村官身兼数职,可谓集党务、管理权和财权于一身,有的村官把会计等职位安排成自家亲戚担任,导致“打白条”、“自批自支”现象泛滥。二是监委会成员监督能力较弱。县纪委或乡镇纪委对监委会的专业培训、常规性指导缺失,导致部分监委会成员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加剧了监督困境。面对村官贪腐,只要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村民不愿监督,担心得罪人或被打击报复。四是留守老人监督能力较弱。随着外出农民工的增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向外输出,留守老人文化水平低,民主观念缺失,也无精力参与党务村务管理,造成了民主监督的缺位。
三、破解村官贪腐的对策
破解“蝇贪”,关键在法治,重点在法治,基础仍然在法治。要用法治利刃砍掉村官贪腐的温床,用法治规范基层群众自治,保证自治制度健康运行,巩固党在农村的统治基础。
(一)加强普法教育,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第一,依托“六五普法”、国家宪法日等载体重点面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重点宣传《宪法》、《刑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相关条文,并宣传村民守法用法的典型事迹,用法治思维替代宗法家族观念。
第二,在乡镇、村级干部培训中强化法律知识和廉政教育等内容。通过法治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引导其依法行政。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村官涉及的业务范围,由民政、纪检、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制定制度化的业务培训计划,培养村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
(二)激活监督主体,打造全方位监督体
第一,激活外部监督。制定乡镇纪检部门指导村级监委会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纪检部门和监委会的监督作用。借鉴中央巡视制度,制定县级纪检部门对乡镇、村的不定期巡视。检察院加强对村级管理的监督,主动行使检察权。
第二,激活内部监督。制定重大案件举报奖惩制度,激发群众自觉监督的积极性。利用热线电话、网络等载体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村官互相监督制度,及时罢免违法违纪村官。
(三)健全法律法规,扎牢制度监督之网
第一,明确村官犯罪的管辖机关。针对村官的“三不管”问题,需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将非党员村官纳入职务犯罪主体范围内。针对村两委委员以及村民组长等主体,明确其职务以及经济犯罪的统一管辖机关,避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二,严格村务管理的相关法规。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届次”与“任次”。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任期内的常规性审查与离任时的重点审查相结合,建立长效审查机制。完善惠农补贴领取、征地款发放相关程序,堵塞制度漏洞。
第三,严肃查处职务经济犯罪。坚持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的原则,对于腐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与否,都严加查处,增加腐败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腐。
(四)规范村务管理,严查违规违法案件
第一,明确村务公开考核内容。提高村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量化、细化村务公开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完善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公开通报考核不合格的村官,对严重违纪违法者可直接罢免。
第二,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不民主问题,建议设立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重大事项必须经其讨论通过方可由村民委员会执行。, http://www.100md.com(周新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