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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98966
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洗头服务这个理发店被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19年4月11日 医药卫生报
     本案整体较为简单,但执法人员在主体认证和有效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调取了该理发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采集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采取现场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等手段对证据进行有效固定,形成有效证据链,为案件顺利办结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1日,某县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该县五贝子工作室(理发店)从业人员贾某正在为顾客从事洗头服务,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理发店负责人郑某、从业人员贾某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据了解,该理发店负责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贾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天受理并立案。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该理发店负责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件调查终结。该理发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理发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该理发店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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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5日,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该理发店进行事先告知后,该理发店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5日对该理发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自觉履行。执法人员事后回访,该理发店从业人员贾某已于2017年5月12日办理了有效健康证明,案件顺利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在主体认证和有效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调取了该理发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采集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采取现场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等,对证据进行有效固定,形成有效证据链。

    主体资格认定

    该理发店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贾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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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依据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该案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进行监督指导,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事后立即改正,及时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该理发店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该理发店工作人员从事为顾客洗头服务,属于直接服务,应在上岗前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本案中,该理发店经营者无视法律法规,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贾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30多年,其条款已经相对滞后,导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震慑力不够。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