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要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开展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百拇医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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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复印件);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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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上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条款,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的组织、法律文件、专家组成、审查程序及批准认可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在对(参与或受委托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审查时,首先,应注意卫生评审组织者的职责认定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及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卫生审查的法律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其次,应注意专家组成员构成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具体要求;再次,应核实评价机构的相应资质是否与从事的评价活动相符;最后,技术方面问题。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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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在对报批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时,除关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可操作性、专家评审意见和意见落实情况外,还应关注:
预评价报告:评价项目的合法性、辐射源项及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放射防护方案(屏蔽、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评价、人员配置、放射防护管理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与预评价项目的一致性、放射防护效果(场所屏蔽效果和防护设施、防护用品配置)评价、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组成比、检测项目(机构资质、检测项目和结果)、监测(检测)以及健康影响(人员/场所/设备、验收/状态/稳定性、岗前/岗中)、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其可操作性)评价。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百拇医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开展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百拇医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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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复印件);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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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上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条款,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的组织、法律文件、专家组成、审查程序及批准认可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在对(参与或受委托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审查时,首先,应注意卫生评审组织者的职责认定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及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卫生审查的法律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其次,应注意专家组成员构成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具体要求;再次,应核实评价机构的相应资质是否与从事的评价活动相符;最后,技术方面问题。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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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在对报批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时,除关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可操作性、专家评审意见和意见落实情况外,还应关注:
预评价报告:评价项目的合法性、辐射源项及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放射防护方案(屏蔽、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评价、人员配置、放射防护管理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与预评价项目的一致性、放射防护效果(场所屏蔽效果和防护设施、防护用品配置)评价、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组成比、检测项目(机构资质、检测项目和结果)、监测(检测)以及健康影响(人员/场所/设备、验收/状态/稳定性、岗前/岗中)、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其可操作性)评价。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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