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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2740
澳大利亚生物技术食品法规
http://www.100md.com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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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990333 1998年澳大利亚在该国的食品标准法典中增添了有关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的标准A18,将于1999年5月13日起实施。它要求所有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在澳销售均要经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机构(ANZFA)评定并列入标准。标准中规定基因技术处理后的食品如与原食品不是“本质上相同(substantially equivalent)”或含有新的遗传物质时,要在标签上注明。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必须向ANZFA申请。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评议会(ANZFSC)用6个月时间审批,再经过12个月的评估,此后还要过3个月的时间才能将申请通过的食品列入法规中。标准的内容如下。

    目的

    本标准用于管理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食品成分(添加剂及加工助剂除外)的销售。禁止销售条款2的表格里所列食品以外的食品(符合表中所规定的特殊条件的食品除外)。表中的食品均经有关机构按当局批准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对其审批后获批准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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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技术生产的添加剂及加工助剂不在本标准范围内,法典中有其它标准管理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上市前审批。

    本标准包括定义、可销售的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标签三部分。

    1 定义

    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指来源于通过基因技术修饰过的有机体的食品,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基因技术:指整合体DNA技术,它改变了活细胞或有机体的遗传物质。

    2 禁止销售下面表中第1栏中规定范围以外的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包括作为其它食品中的一种食品成分),不在第1栏规定范围之内但符合第2栏特殊规定的食品可销售。

    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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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标签

    由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或食品成分含有新的遗传物质或遗传物质被改变,且其特性、性质与原食品不是本质上相同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来源及修饰后的特性。

    注:“不是本质上相同”包括如下情况:(1)修饰后产生了一种或多种原有同类食品或食品成分没有的成分或营养参数;(2)抗营养因素或天然毒素与原有同类食品或食品成分有显著区别;(3)新食品或食品成分的使用形式与原有同类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同。

    到目前为止,尚无食品通过批准而列在表中。到1999年2月,向ANZFA提出的6个申请中有2个进入第二轮审批,一个是来源于耐草甘膦(一种除草剂)的大豆(商品名roundup Ready Soybean)的食品;另一个申请是来自耐虫棉花(商品名Ingard Cotton)的棉籽绒和棉籽油。两个申请分别于1997年3月和4月提出,是有可能在5月13日之前列入标准的仅有的食品。如果在5月13日前不能完成后面的审批程序,则从5月13日起在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所有的遗传修饰食品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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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ANZFSC经投票作出一项决定:遗传修饰食品即使与传统食品本质上相同,也要进行标识。这包括餐馆、外卖快餐、学校食堂、宴会、机场、医院销售的所有食品。ANZFA将在A18的修订案中要求(1)生产者知道食品中含有遗传修饰成分要在标签上标明;(2)如果生产者对食品成分不确定,标签上必须指出食品可能含有遗传修饰物质。代表企业的澳大利亚食品商品议会(AFGC)对修订案持否定态度,认为此项标识规定过于严格。而且目前检测遗传修饰食品的方法并不可靠,产生了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贸易部长Tim Fisher向卫生部长提出该项决定会使澳国与世贸组织的法规相对立。还有人提出有些食品成分不含或不太可能含有遗传物质。如糖不含任何遗传物质,不应受有关标识的规定的限制。

    (郑云雁 编译自www.bna.com),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