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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175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28101

    【标题】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外贸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 811110

    【实施日期】 82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疗

    【文号】

    【名称】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题注】

    通知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1981年3月27日国家进出口委等六个单位颁发的“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 算价格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全部机电 仪……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后,外贸公司均改按代理进口办理,由订货部门 或使用部门自负盈亏”。根据这个规定,进口医疗器械应按代理作价。但经与国家 物价总局等有关单位研究,考虑到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决定对拨交中国医药公司从 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某些医疗器械即附表所列品种仍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15%作 价。对拨交中国医药公司的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其余医疗器械,不论国内有无商 业批发牌价,均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机电仪产品的作 价原则办理。即按到岸价格(以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计算)加1.5%手续费作 价(非贸易外汇加3%手续费),另加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费用。上述进口医 疗器械,凡对外合同有数量回扣的,也按此作价原则办理。

    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拨交中国医药公司的从朝鲜、罗马尼亚、匈牙利、波 兰、捷克、民主德国、保加利亚、苏联、蒙古等九国进口的医疗器械,国内有批发 牌价的按批发牌价倒扣作价;无批发牌价的,按代理作价。

    上述按代理作价的医疗器械,凭国外单据开出发票向订货部门(唛头单位,下 同)结算:按商业批发牌价结算的,凭国外单据,于货到中国口岸后,向订货部门 结算。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拨交中国医药公司以外的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 医疗器械,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按代理作价;从朝、苏、东欧等九国进口的,按 到岸价格(以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加成30%作价。

    本通知自198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已结算的,不再退补。

    附件: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医疗器械按国内批发牌价作价品种明细表(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