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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46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57901

    【标题】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790514

    【实施日期】 7905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名称】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题注】

    全文

    为了加强礼品管理和做好处理工作,特拟定如下办法:

    一、总局各单位涉外人员一般不主动送礼

    对外国代表团、团体、厂商和技术人员出于友谊赠送的礼品可以接收。属小费 性质的馈赠,应予拒绝。所接受的礼品,原则上应当归公,不应归个人所有。

    总局涉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外国人赠送礼品。

    二、礼品的管理:

    1.总局外事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以防散乱、 损坏、变质和私人占有。做到帐目清楚,件件落实。

    2.礼品一般不得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礼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持借条作证,限期归还。

    三、接收礼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有全国重要纪念意义或展览价值的礼品,机器设备等重要药品物资,以 及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可供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应用和有研究参考价值的礼品,如仪器、技术资 料、样机、专业书籍及各种工具等等,一律由总局外办统一分类登记保管,根据需 要,由总局外办报请领导批准分配给有关业务单位和研究部门使用。

    3.价值较高的个人消费品,如收、录音机、照像机、望远镜、手表、闹钟、 服装、衣料和其它物品,统由外办收管,必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参考国内市场 类似产品的价格,按五至七折价,在内部处理。处理时应酌情优先照顾受礼人的需 要。遇有特殊情况,经总局有关领导批准,对受礼人可少收或免收价款。所收价款 按规定上缴。

    4.价值不多的零星物品,如:烟、酒、食品、打火机、小手工艺品、化妆品 、头巾、小玩具、园珠笔以及一般书籍、杂志、画册、照片、纪念品等,由总局外 办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受礼人或统一分配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5.外宾赠送的礼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四、我国出国考察团、组和接待来访外宾需赠送礼品,价值一般掌握在每人1 0元左右。接待来访外宾,一般不送礼品,如确实需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