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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95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18907

    【标题】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0923

    【实施日期】 8909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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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自1986年执行新的《药品卫生标准》以来,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的综合治理和文明生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药品的卫生质量得到普遍提高。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临床安全使用。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卫生标准,我部又制订了“对《药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和说明”(附后),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一)药品卫生标准是药品的重要质量指标。各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要树立药品质量的整体观念,加强综合治理,推行文明生产。根据药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保障药品卫生质量的各生产工序、生产环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杜绝仅靠事后灭菌,消极执行《药品卫生标准》的现象。

    (二)医院制剂作为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标准”。鉴于目前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应建立菌检室,对所生产制剂进行药品卫生检查。地(市)、县级医院(包括县以下卫生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检验。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药检所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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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地药政、药检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制剂卫生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抽验、报验计划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医院制剂投入使用。 (四)民族药的卫生标准,应按此标准要求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补充规定

    (一)中药

    1.胶囊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茶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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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克均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平方厘米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服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的外用制剂,细菌总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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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二、补充说明

    1.标准中提到的“生药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配方以煎者的豆豉、神曲等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3.几点说明中“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它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