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医药管理法规 > 综合 > 正文
编号:173400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分类号】 40710189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890221

    【实施日期】 89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