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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445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答复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68610

    【标题】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的答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60320

    【实施日期】 8603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的答复

    【题注】

    全文

    一、蒸馏酒系指以含糖或淀粉的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而得的酒;发酵酒系指 以含糖或淀粉的原料,经糖化发酵后不经蒸馏而制得的酒;配制酒系指以发酵酒或 蒸馏酒作为酒基,经添加可食用的辅料配制而成。如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 饮料,应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办理,所用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 的卫生要求;所用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理化指标符合国家 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如以谷类为原料酿制的酒 基,按六十度折算,其甲醇含量要小于或等于0.04克/100毫升;以薯干及 代用品为原料酿制的酒基,按六十度折算,其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12克/10 0毫升,标志应符合国家规定。

    二、当前各地制售配制酒问题较多,有的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非食用酒精,甚 至有的用甲醇等工业溶剂配制食用酒,冒充蒸馏酒,不加标志或虚假标志,危害人 民健康,造成甲醇中毒、死亡事故。为此,各级食品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酒类进行抽检,严 格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酒类卫生标准的产品。

    为加强管理,你们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安排定点生产食用酒精 ,保证生产、包装、容器及工艺、环境、运输卫生,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标志管 理,无“食用酒精”标志者禁止用于配制食用酒。

    食用酒精可暂按酒精国家标准(GB394—81)二级以上酒精指标衡量。, 百拇医药